一、應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正確引導與規(guī)范管理(論文文獻綜述)
穆希琳[1](2021)在《國企工會互助制度的生成與變遷研究 ——基于YZ廠的實證分析》文中研究說明在我國各級工會組織實施的正式制度中,工會互助制度屬于工會保障職能中兼具職工集體福利和困難職工幫扶雙重主題的制度形式。該制度的生成是結構互構與個體需求的復合體。在不同的發(fā)展階段內制度的表現樣態(tài)呈現區(qū)別化,本文對工會互助制度發(fā)展階段的劃分將厘清制度的發(fā)展脈絡,對各階段制度內容和運行實際效果的分析是歸納制度階段特征的依據。而在工會互助制度變遷的邏輯體系中,原有的制度生成結構發(fā)生變化,作為工會組織“自我賦能”的中層力量崛起發(fā)揮著創(chuàng)新工會互助制度組織形態(tài)的作用。對工會互助制度的研究將原本呈現為割裂狀態(tài)的工會互助制度典型階段融匯為一脈相承的制度發(fā)展過程,并且將靜態(tài)的制度呈現以動態(tài)演進的方式開展研究。通過構建“結構—需求—制度”的分析框架,將工會互助制度的生成和變遷的動力要素劃分為“宏觀制度—單位組織”的多重制度邏輯結構,又將個體需求的滿足程度使用“認同—行動”雙重維度進行類型劃分。通過分析強化了“中層組織”在制度變遷中不可忽視的關鍵力量,中層組織呈現單位組織“退場”、上級工會組織“入場”。工會組織通過市場化機制的嘗試達到“自我賦能”,這一外在突生的力量為工會互助制度變遷提供了全新的組織形態(tài)。本研究選擇東北地區(qū)國有大型企業(yè)YZ廠作為田野調查點開展實證研究。YZ廠建廠歷史悠久,工會互助制度發(fā)展歷程完善,并且當下YZ廠仍保留單位內外多種互助制度并行,在參與上級工會職工互助保障的主流互助制度之外,在單位內部按年度職工仍開展向廠內互助基金會捐款。本研究采用社會學定性分析方法中的實地研究法和文獻研究法。將該廠1955年建廠初期至1995年間在工會會員之間實行的以“互助儲金會”為代表的經濟互助制度,結合“生活服務小組”、“思想互助小組”等為代表的勞力互助制度和思想互助制度,統(tǒng)稱為工會互助制度的“初樣態(tài)”。將1995年后參與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C市辦事處組織的以職工醫(yī)療互助為主要內容的“職工互助保障”稱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工會互助制度的“新樣態(tài)”。在社會生產力發(fā)展水平處于低位時期,收入分配制度遵循平均主義基礎上的按勞分配,職工收入長期處于較低水平成為客觀現實。社會管理領域國家以單位體制將個體納入單位組織中便于管理及整合,單位組織也成為國家向個體提供福利待遇的中間組織。本論文所研究的國有企業(yè)在單位體制時期是典型的能夠為單位成員提供近乎全覆蓋福利、單位成員對單位組織依附黏性較強的單位組織。從自上而下的結構角度而言,國家經濟社會的宏觀制度要求單位組織承擔國家意志的傳達者、國家資源的提供者角色,納入代表著“國家”的單位組織中的個體依靠單位解決自身的困境成為該歷史階段下理所當然的選擇。這是國家制度對單位組織內部成員互助行為的社會建構。從自下而上的結構角度而言,在企業(yè)與國家“同構”之下的國有企業(yè)工會,聽從黨委領導并為行政部門分憂是其重要的政治任務,在國家總體資源供給量不足的局限下,動員群眾力量展開互助互濟活動成為工會的理性選擇。把單位成員的問題在單位組織的場域內解決,這是單位組織“向上負責”的反饋表現。在國家宏觀制度與中層單位組織的互構結構之外,大量職工存在臨時性經濟借貸需求這樣微觀個體的實際需求也是工會互助制度的生成要素。筆者通過對YZ廠工會互助制度發(fā)展過程的研究認為互助制度的變遷是對原有互助制度中呈現正反饋遞增的設置予以保留,在此基礎上采取漸進式變遷的方式,符合職工對工會互助制度發(fā)展的預期慣性,也符合制度制定的主體工會組織的功能定位。由于工會在不同社會發(fā)展階段的功能側重有所區(qū)別,工會互助制度也隨之呈現了從“解群眾之困”到“筑風險補充保障”的功能偏重轉向。在單位體制之下,工會是生產性行政單位的企業(yè)同盟者或建設伙伴。因此工會組織為單位行政減輕負擔的同時還要為職工群體緩解壓力,正確地認識和處理工人的生活福利工作,將出現臨時經濟困難的職工“攬”到工會職責份內,采取廣泛依靠群眾力量、解決群眾自身問題的方式設立“互助儲金會”,這是工會對穩(wěn)定單位體制的有效的助益方式之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職工互助保障的群體邊界相較單位體制時期工會互助制度范圍擴大。職工互助保障將一事一時的工會“送溫暖活動”轉變?yōu)楦采w全年的幫扶救助長效機制,將工會單向“施惠”轉變?yōu)槁毠るp向多元互助參與。筆者通過對YZ廠工會互助制度的研究認為互助制度的當代價值不僅在于為職工提供風險補充保障,更在于“重塑”單位內部職工間相互關愛的凝聚力。“在內”有單位組織對“單位人”的關懷,“單位人”以盡心完成職業(yè)目標作為對單位組織的回饋;“在外”利用大數法則的職工互助保障,是低投入的非營利性的風險補充補充保障。筆者認為工會互助制度的發(fā)展進路應在維護職工保障權益的原則上拓展多層次多元化的互助保障體系,配合“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過程中的下崗職工、人數日漸增加的離退休職工、互聯網平臺靈活就業(yè)職工等群體設置有工會特色的互助保障制度,這也將是工會迎合職工民意需求增強持續(xù)創(chuàng)新能力持續(xù)“賦能”的表現。
袁浩[2](2021)在《民間借貸的法律規(guī)制研究》文中認為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在世界范圍普遍存在的資金融通方式,憑借其獨有的靈活性和便利性等特點得到了中小企業(yè)的青睞。在對民間借貸基本概念的研究上,我國學者并未達成統(tǒng)一的規(guī)范性意見,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2020年8月18日新頒行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其進行基本的界定和規(guī)范。由于民間借貸發(fā)展的早期沒有受到政府以及相關監(jiān)管部門的合理管控,所以在其發(fā)展的過程中就很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進行一些非法的融資活動,破壞正常的金融和社會秩序。我國至今尚未針對民間借貸出臺專門性的法律規(guī)范,所以在一些對其發(fā)展起著重要作用的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有效利率上限的規(guī)制問題以及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都是需要通過立法活動不斷進行完善的,在監(jiān)管內容的規(guī)定上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延及到司法實踐中表現為手續(xù)不規(guī)范導致糾紛多以及案件事實認定難等實際問題需要去合理解決。相比而言,域外的一些國家或地區(qū)對民間借貸的先進經驗值得我們去學習借鑒,雖然各國采取的具體措施各有特點,但是殊途同歸??偟膩碚f,最基礎的就是從法律上認可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除此之外,美國通過多方位的監(jiān)管體系使得民間金融市場更加規(guī)范化,同時引入存款保險制度來增強民眾對民間借貸的認可度;日本通過調整適時的管控政策,給民間金融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發(fā)展環(huán)境;德國在監(jiān)管中更加注重發(fā)揮行業(yè)自律組織的作用,在自律和他律的配合下,達到金融秩序的協(xié)調穩(wěn)定,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產生。通過對域外民間借貸的研究,在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的法律規(guī)制上,有以下幾種路徑和選擇:首先,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并通過立法活動和政府政策積極加以引導,出臺專門性的法律規(guī)范給民間借貸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合法的生存環(huán)境,對利率規(guī)定以及違法責任這種需要順應社會發(fā)展變化的方面進行更為合理的完善。其次,完善民間借貸的相關配套制度,在監(jiān)管上實行全方位、多層次的監(jiān)管模式,對監(jiān)管的主體和內容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用嚴格的市場出入制度對民間借貸的參與者進行合理篩選,保證相關參與者的質量,保障市場的良性運轉。最后,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案件的復雜性需要我們從源頭和尾部雙向治理,既要規(guī)范民間借貸活動的手續(xù)和形式,減少借貸糾紛的產生,又要在案件發(fā)生后,嚴格事實審查,公平合理地解決借貸糾紛,維護正常的金融和社會秩序。
鐘夢婷[3](2021)在《民間借貸虛假訴訟之民事規(guī)制研究》文中指出近年來,通過實務考察研究可以發(fā)現,虛假訴訟案件在我國屢見不鮮,且多集中于民間借貸領域。為了緩解這一現象,最好的方式便是識別并在認清其困境的基礎上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規(guī)制之。秉承著“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研究態(tài)度,在搜集江西省2015年來有關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案件的基礎上,對其進行系統(tǒng)性分析,希望通過樣本分析來探尋當下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案件司法實踐中的疑難雜癥。目前由于我國立法不夠完善,針對民間借貸領域的規(guī)制不足,加上在日常生活中,民間借貸關系較為常見,且容易虛構和偽造,這些種種都給了虛假訴訟行為人可乘之機。這種占用司法資源,通過損害他人利益而達到自身不可告人目的的行為,在損害司法權威的同時也破壞著社會公平正義,極大的破壞了社會誠實信用的環(huán)境。為了打破民間借貸虛假訴訟領域的司法困境,在對德國、日本、法國、美國相關制度的考察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務痛點,針對性地采取了一系列的救濟與懲罰措施。在訴訟程序層面上加強立案登記的實質性審查,差別化適用民事強制措施,強化司法部門間的協(xié)調配合,建立虛假訴訟懲罰體系;在權利保障層面上增加行為人虛假訴訟的違法成本。
王君君[4](2021)在《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非罪化》文中研究說明近年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呈井噴式發(fā)展,在非法集資類犯罪中比例較高,在全部經濟犯罪中比例較大。涉及眾多投資者,涉案金額巨大,對社會危害極大;嚴重破壞金融監(jiān)管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嚴重影響投資者的利益,極易引發(fā)聚眾上訪等群體性事件,甚至危害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非法集資往往以“金融創(chuàng)新”為虛假外衣進行犯罪行為,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對其進行規(guī)制,維護金融監(jiān)管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本文提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非罪化的觀點,主要從以下四部分進行分析:第一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非罪化概覽”分為兩節(jié)。第一節(jié)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發(fā)展階段進行梳理,包括其立法空白階段、確立專門罪名的階段和立法完善階段。第二節(jié)講述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義,并提出自己的觀點;同時闡述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犯、涉眾犯、利誘犯的主要特征。第二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非罪化相關問題分析”分為兩節(jié)。第一節(jié)是非罪化之法律適用依據,運用實證分析方法對案件數量與案件地域分布、行為主體與融資用途、吸收資金金額和未兌付比例、刑罰分布進行分析。第二節(jié)是非罪化之認識誤區(qū),包括:認為違背立法目的、認為抑制民間金融發(fā)展、認為弱化出資人風險意識、認為助長金融壟斷和認為損害司法公信和法律權威。第三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非罪化必要性分析”分為兩節(jié)。第一節(jié)是從構成要件上看非罪化的必要性,主要是從客觀行為和主觀要件兩部分進行分析。第二節(jié)是非罪化肯定性評價及理由,分為:刑法謙抑性的要求、企業(yè)發(fā)展對民間資金的依賴、本罪的適用未扼制本罪的頻發(fā)、對域外法律非罪化規(guī)定的借鑒。第四章“非罪化后相關行為規(guī)制及制度完善”分為三節(jié)。第一節(jié)為非罪化后相關行為應對。第二節(jié)為建立民事金融風險控制制度,主要有出臺企業(yè)貸款政策、建立民間借貸行業(yè)化監(jiān)督機制和完善金融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第三節(jié)為建立行政監(jiān)管控制制度,主要是確立行政監(jiān)管在金融監(jiān)管中的主導地位和明確行政監(jiān)管主導的主要措施,以及引入“沙盒”制度進行金融監(jiān)管。
楊雯雯[5](2021)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研究》文中進行了進一步梳理歷經改革開放四十年,我國市場經濟發(fā)展繁榮昌盛,金融法律法規(guī)不斷完善、司法解釋不斷細化,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作為典型罪名發(fā)案率一直居高不下。關于本罪的立法缺陷與司法適用疑難問題均是學界熱議的論題,目前對本罪限縮解釋論已為大多數學者達成共識,但如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限縮適用尚未形成統(tǒng)一認知。本罪在立法上存在空白罪狀泛化適用、與民間借貸界限模糊、追訴標準過低的問題,在司法上面臨罪與非罪、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犯罪數額認定等疑難問題,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行政前端法律規(guī)范缺位,加之司法實踐迫于社會穩(wěn)定需求而擴大適用。限縮適用不是一刀切地將吸收公眾資金未用于資本經營的行為簡單排除在外,缺乏有效監(jiān)管的吸收公眾資金用于自身生產經營行為同樣可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最常用罪名,只有通過完善前端法律法規(guī)縮小犯罪邊界,以實質解釋方法適當限縮,明晰內涵、準確定位,才能切實發(fā)揮好最后一道防線的保障作用。
趙曉雪[6](2020)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的疑難問題研究》文中提出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fā)展,民間融資活動活躍,民間借貸逐步繁榮,由此累積的風險不斷加大。在此社會背景下,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不斷增加,加之互聯網平臺的興起,民間借貸案件審理和裁判難度逐步加大。本文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出發(fā),結合典型案例,對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的疑難問題予以總結、分析、尋找原因,并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以期能夠有效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困境和難點。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第一章,論文的緒論部分。主要對本篇論文的研究背景、現狀、意義和研究方法進行介紹和闡述。第二章,對民間借貸概念進行概述。本章節(jié)主要基于民間借貸的基本概念,分析民間借貸存在的主要特征和發(fā)展的現狀;梳理我國目前法律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闡述了我國民間借貸立法的歷史沿革和立法與司法現狀。第三章,司法實踐中我國民間借貸案件存在的疑難問題及相關案例分析。本章分析了我國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存在的疑難問題,主要有關于借貸關系是的成立的爭議,關于利息問題的爭議,刑民交叉問題,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民間借貸中涉及虛假訴訟等,并結合相關案例加以論證。第四章,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疑難問題的原因分析。本章從民間借貸自身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缺陷、我國民間借貸有效監(jiān)管缺位三個角度出發(fā),分析我國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疑難問題出現的原因。第五章,關于我國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疑難問題解決之相關建議。本章主要從司法實踐層面和實體立法層面兩個角度出發(fā),探討民間借貸案件疑難問題解決的方法。在司法實踐層面,主要包括借貸關系是否成立方面;加強對預扣利息的審查和判斷;明確民間借貸案件中刑民交叉問題的處置規(guī)則,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注重審查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維護出借人的利益;高度關注民間借貸中的虛假訴訟問題,提高對虛假訴訟的打擊力度。在實體立法層面,主要包括法律理念的轉變、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及相關監(jiān)管機制的完善。
李星[7](2020)在《營利性民間借貸法律問題研究》文中進行了進一步梳理我國正處經濟體制改革和法治建設推進的關鍵時期,民間借貸活動作為民間資金融通的重要方式,能夠滿足社會多元的融資需求。當前,我國民間借貸活動已經呈現營利性趨勢,對其深化研究是我國市場經濟高質量發(fā)展的需求,也是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需要。本文共分為四章,共計三萬余字。第一章分析了營利性民間借貸的獨立性,認為營利性民間借貸的主體要持證經營,其放貸目的具有營利性,并不吸收公眾存款。以放貸為業(yè)的個體工商戶、經營放貸業(yè)務的營利法人、專門從事放貸業(yè)務的非法人組織是營利性民間借貸的外延形式。營利性民間借貸在其商事性質、主體要持證經營和放貸資金來源上區(qū)別于一般民間借貸。其獨立有利于發(fā)揮民間資本的效益,維護借貸市場的秩序,保障金融安全。第二章對營利性民間借貸獨立的三個突出問題進行分析。目前我國營利性民間借貸主體多元,缺乏合法地位,應當對營利性民間借貸的適格主體進行確認,將符合條件的借貸主體賦予合法地位。同時需要對營利性民間放貸資金來源的合法途徑予以明確。營利性民間借貸的利率設置不應過于僵化但應當受限,應設置利率最高上限。第三章從主體準入制度、放貸資金來源及利率規(guī)制三個方面比較研究了域外相關法律規(guī)定,得到啟發(fā)及經驗借鑒。最后,本文第四章提出了營利性民間借貸的立法規(guī)制構想,認為我國應對民間借貸單獨立法。通過制定適格主體負面清單、設置最低注冊資本標準、規(guī)定設立程序、明確主管機構及設置經營放貸業(yè)務許可證有效期限以確立營利性民間借貸主體資格的準入規(guī)則。營利性民間借貸的放貸資金的合法來源有以自有資金放貸和融資放貸,嚴禁吸收公眾存款放貸。我國應差異化設置營利性民間借貸利率,允許地域間最高利率上限差異。
李其成[8](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問題研究》文中指出中央與地方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問題的核心是金融監(jiān)管權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是否需要以及應該如何配置。中國金融行業(yè)的發(fā)展,尤其是金融混業(yè)經營、金融創(chuàng)新以及地方金融業(yè)的繁榮,對中國現有中央集權垂直式的監(jiān)管權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戰(zhàn),現有監(jiān)管模式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業(yè)的劇烈變化。當前各國都在著力加強對金融整體性風險的防范,如何對新型金融活動進行有效監(jiān)管是亟需解決的問題。中國過去對于金融監(jiān)管體制的研究都相對集中在中央一級政府部門間金融監(jiān)管權的配置上,對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監(jiān)管權問題的研究相對缺乏。面對市場的新變化,地方政府實際已廣泛參與到了地方金融監(jiān)管之上,承擔著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和維穩(wěn)第一責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監(jiān)管模式差異較大,尚未形成成熟統(tǒng)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監(jiān)管權在定位、正當性、內容等重要問題上仍有待進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監(jiān)管權,應首先明確金融監(jiān)管權的性質、地位、特征等問題。金融監(jiān)管權的根本屬性是公權力,并呈現多元性與多重性特征,這決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權力的配置過程中,中央政府部門之間的權力配置以權力的“功能性”理論為基礎,而監(jiān)管權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配置則以“結構性”理論為理論基礎。在“結構性”理論下,我國金融市場、權力結構、政府職能等因素共同決定并創(chuàng)生了中國進行金融監(jiān)管權央地配置的迫切內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業(yè)的發(fā)展狀況是第一大動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競爭是直接動力,維護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國家權力結構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國現有監(jiān)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歷史和國情條件。地方政府金融監(jiān)管權的配置狀況及其得失,對現有配置模式的建構和完善有重要意義。作為國家公權力之一的金融監(jiān)管權,是國家權力體系中的一部分,服從并深受國家權力央地分配的制約。具體到金融領域,其歷程可總結為:從金融中央集權到有限的地方競爭——中央逐漸削弱地方政府對金融行業(yè)的影響力——為應對全球局勢而進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領域市場化改革之路確立。當前,堅決走市場化道路,應是最大的國情,亟需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模式改革與之適應。中國當前監(jiān)管模式為中央“一行兩會”為主體、多頭分工式的中央一級金融監(jiān)管,中央監(jiān)管權在地方通過地方派出機構履行職能,權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級,存在協(xié)調不力、監(jiān)管真空、限制創(chuàng)新、制約發(fā)展等突出問題,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權力,讓地方政府參與監(jiān)管,彌補中央政府監(jiān)管的不足。當前地方政府通過中央政府及其部門政策、文件等方式獲得一定的金融監(jiān)管權,是一種實用主義做法,雖無法律、法規(guī)明確、具體的授權,但有模糊的事實上的監(jiān)管權力。國家最新政策明確了地方政府金融監(jiān)管的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和維穩(wěn)第一責任,呈現了雙層監(jiān)管的發(fā)展趨勢。中國金融監(jiān)管權央地配置模式發(fā)展至今,已經明顯不能適應市場化的需求,存在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監(jiān)管權,對于金融監(jiān)管事務的參與,均是通過中央行政管理部門的個別授權,或地方政府的主動承擔,缺乏制度化、體系化的權力配置。這種監(jiān)管權集中于中央一級的配置模式,不論是應對傳統(tǒng)金融模式及其創(chuàng)新,還是應對發(fā)展迅猛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從心。其中最關鍵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監(jiān)管權的合法性危機,導致監(jiān)管對象覆蓋不足、制度彈性缺失、地方立法權缺位、責任不明等問題。就央地分權而言,世界上現存在分權型多層監(jiān)管模式以及單層監(jiān)管兩種模式,前者以美國和加拿大為典型,后者是大多數國家采用的監(jiān)管模式。美國和加拿大存在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兩級金融監(jiān)管機構,各自在金融監(jiān)管的事務中發(fā)揮了關鍵作用。英、德、日等國均為非典型的金融監(jiān)管央地分權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監(jiān)管為主??傮w而言,其他國家或地區(qū)金融監(jiān)管央地分權模式之于中國的啟示,在于其權力配置方式和依據的法治化。相比較而言,中國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監(jiān)管權,但在中國現有配置模式中,除個別地區(qū)通過地方法規(guī)形式予以確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實用主義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啟示還在于其無論何種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優(yōu)劣之分,只有與國情合適與否。央地分層的監(jiān)管體制與中央集權式的監(jiān)管體制,受到聯邦制或單一制國家形式的極大影響,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對應,最終決定其模式的,是一國的金融市場及金融制度賴以存在的整個國情。地方政府金融監(jiān)管權實用主義配置的現實,已經顯著表明向其配置權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的制度化,應該在重新厘清金融監(jiān)管權央地配置的動因、目標、價值及原則的基礎上,將地方政府金融監(jiān)管權的首要價值定位于維護地方金融市場的安全穩(wěn)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監(jiān)管的效率;最后,還應有利于實現地方經濟民主。而地方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的目標,則是實現金融監(jiān)管權理論上的結構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實踐中的高效率。為此,地方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應當以合理分權、依法分權和權責對等為主要原則,堅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徑。中國當前最根本癥結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監(jiān)管權有無的問題,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紤]到地方金融市場的特殊性,依據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充分發(fā)揮各地方權力機構的作用,通過地方立法進行地方金融監(jiān)管權的配置。金融監(jiān)管權主體、對象、內容的配置,應把握以下原則:主體上,要堅持地方監(jiān)管機構的獨立化、專業(yè)化和責任化,并建立地方統(tǒng)籌監(jiān)管、中央指導的央地監(jiān)管機構關系;內容上,必須厘清地方金融市場與政府監(jiān)管之間、地方監(jiān)管與中央監(jiān)管之間的兩個界限。此外,任何規(guī)范的有效運行都離不開其所在的制度體系,金融監(jiān)管權的科學化央地配置,應當以完善的頂層權力配置為依托,改嚴格分業(yè)式監(jiān)管為統(tǒng)籌式監(jiān)管、完善中央與地方經濟權力配置的關系、完善金融機構破產制度、國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從而培育強大而穩(wěn)健的市場機制,從根本上減少市場失靈。
金丹[9](2019)在《涉犯罪合同效力判定問題研究 ——以詐騙類犯罪為中心》文中指出涉罪合同效力的判定問題主要存在于詐騙類犯罪案件中,近年來,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等財產性犯罪高發(fā),詐騙類犯罪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此類刑事犯罪多與合同行為存在交叉,涉詐騙類刑事犯罪的合同效力判定本質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適用問題。合同法第52條作為判定合同無效的一般性規(guī)定,自從適用以來,成為否定合同效力適用頻率最高的法律條款。正確理解與適用合同法第52條之規(guī)定,是判定涉罪合同效力的前提與基礎。通過檢索并分析涉詐騙罪合同效力的裁判文書,從篩選出的239篇有效裁判文書中發(fā)現,判定合同有效的裁判文書占比為71.97%,判定合同無效的裁判文書占比為28.03%。其中,在判定合同有效的案例中,有20.35%的裁判理由認為涉嫌詐騙罪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合同合法有效;在判定合同無效的案例中,有52.23%的裁判理由認為,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3)項之規(guī)定,合同因“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無效,有20.90%的裁判理由認為,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之規(guī)定,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通過數據分析可知,在我國司法實務中,法院對涉罪合同效力的判定存在兩種對立觀點,一種是認定涉罪合同有效,一種是認定涉罪合同無效?!吧孀锖贤⒎钱斎粺o效”結論可以通過分析法院判決的主旨得出,這一結論具有適法正當性,符合民刑價值屬性。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的裁判,堅持了涉罪合同并非當然無效的裁判意旨。從裁判文書的判決依據分析,判定涉罪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合同法第52條第(3)項和合同第52條第(5)項,如何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3)項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是正確判定涉罪合同效力的中心問題。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模式是以司法三段論為方法論,以法律解釋規(guī)則對合同法第52條第(3)項及第(5)項進行分析。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法律基準規(guī)則,為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設置功能定位為連接公法與私法的“紐帶”,作為公法性質的刑事法律可以通過該法條對私權領域進行介入和影響,體現法條的引致功能;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技術功能定位為“授權解釋條款”,強調除具備引致功能之外,還賦予法官對案件進行法益衡量、價值判斷的權利。故刑法規(guī)定能否被引致進入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成為判定合同無效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并不是簡單通過傳統(tǒng)三段論就可以直接完成的,而是通過司法三段論,由法官對法律實質內容進行判斷,通過法律解釋規(guī)則對某一具體刑法罪名的設置目的、背景、意旨等方面進行評判,區(qū)分“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對于設置目的及內容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刑法罪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5)項否定涉罪合同的效力,對于設置目的及內容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刑法罪名,則應當排除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適用。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3)項規(guī)定了“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刑法規(guī)定能否屬于合同法第52條第(3)項的規(guī)定否定合同效力,仍需法官以司法三段論為方法論,通過法律解釋規(guī)則結合個案具體情況對虛假表示進行判斷。實務中應當區(qū)分合意虛假表示行為與單方虛假表示行為,合意虛假表示行為應當依合同法第52條第(3)項否定合同效力,對于行為人為達到其犯罪目的所為的單方虛假表示,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3)項否定合同效力。刑法規(guī)范并不能直接作用于合同效力,而是經由法律實質性判定之后做出價值判斷,凸顯法律目的在法律推理中的重要性。針對刑法條文的設置目的、法益保護等因素,刑法條文確定的具體罪名區(qū)分違反市場準入型犯罪與非違反市場準入型犯罪;當事人的行為也區(qū)分為合意虛假表示行為與單方虛假表示行為,類別劃分為涉罪合同效力的判定提供有效甄別路徑,便于法官在個案中進行價值衡量。我國司法實務中,涉罪合同效力的處理模式普遍欠缺明確操作性,處理模式的選擇為實體權利的保障提供程序基礎。現階段存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民刑并行”三種模式,法院往往在辦理涉罪合同效力案件中,簡單地因民事法律行為涉嫌犯罪,中止民事訴訟,以“先刑后民”為依據,阻卻民事法庭的審理。在私權利益日益受保障的當下,應當排除“先刑后民”模式的優(yōu)先適用,建議試行以“民刑并行”為原則,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為例外的處理模式。涉罪合同效力的評定過程實質上是法官適用司法三段論對我國合同法第52條進行法律解釋的過程。我國長期以來,因私權保障的缺位及“重刑輕民”思想的根深蒂固,導致長期一段時期內,對涉犯罪合同效力給予否定性評價,而且各地法院在審理涉犯罪民事合同案件時的裁判標準及程序選擇極不統(tǒng)一,造成司法權威的缺失,損害當事人的權益。通過分析合同法52條在司法實務中的適用,為涉罪合同效力的正確判定提供甄別路徑,以期達到強化公權與私權平等受保護,私權優(yōu)先保護的現代法治理念。
歐帥[10](2019)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偵防研究》文中指出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愈加寬松的經濟環(huán)境在激發(fā)經濟活力的同時,也為經濟犯罪的滋長提供了空間。目前,經濟犯罪在社會整體犯罪中的比重越來越高,即使重點打擊也仍無法壓制其高發(fā)態(tài)勢。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因其涉及人數眾多、波及地域范圍廣、涉案金額巨大等特點,給我國金融安全埋下了不少隱患。而該罪在實際司法適用的過程中也仍然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問題。由此,為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應用進行更深入的探討,筆者通過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實際案例進行分析,嘗試明確該罪的整體輪廓,以期能針對當前實踐中該罪存在的部分偵防問題提出有益建議。本文的主體部分分為四章,主要內容有:第一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與現狀分析。本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為切入點,刑法相應條款對于該罪構成要件的描述大都過于模糊、籠統(tǒng),法律層面對本罪的輪廓填充主要是通過《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進一步規(guī)定完成。但其中仍存在著許多爭議之處。針對這一現狀,筆者挑選了該罪構成要件中的"公眾”、存款的用途、犯罪主體和規(guī)制對象進理論探討。并且,為使得本罪的輪廓更加立體,筆者歸納總結了目前本罪呈現出的主要特點和犯罪手法。第二章主要探討的是引發(f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現實原因。筆者主要從經濟、制度、社會三個不同的維度逐一進行原因探究。其中,經濟方面的原因有市場監(jiān)管不足、社會閑散資金有投資需求、企業(yè)和個體戶的投融資需要;制度方面的原因有現有融資制度、金融監(jiān)管機制、相關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社會方面的原因有被害人的貪利心理和從眾心理、民間借貸習俗、社會輿論引導和媒體社會責任缺失。第三章主要是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偵防難點分析。筆者以前述理論分析為依托,在本章中主要從立案、偵查和防控三個方面對目前本罪在偵防實踐中存在的部分問題進行討論。在立案環(huán)節(jié),存在著由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借貸的界限不清而導致入罪范圍過寬的問題;本罪與集資詐騙罪界限模糊的問題;以及由于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客體以及投資者投資行為性質認識的不同,存在著本罪是否有被害人的爭議。在偵查環(huán)節(jié),存在著由于案件的跨區(qū)域特征而導致的管轄權爭議以及偵查協(xié)作問題,取證過程中與其他部門的協(xié)作問題,因案件復雜性而引起的證據收集困難。在防控階段,存在著因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未充分發(fā)揮事前監(jiān)管職責而引發(fā)的官方預警缺位問題,群眾防范意識薄弱問題,案發(fā)后因涉案人數眾多、損失挽回率低導致的群體性事件問題。第四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偵防對策。本章的對策主要針對上述偵防難點提出。在罪與非罪的認定問題上,筆者認為應堅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和和限縮解釋立場,可將行為人是否能在開庭審理前達到較高的資金退還率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出罪標準,并且高息并不能與非法吸存必然相連;在本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qū)分問題上,筆者認為這兩罪構成要件的最大區(qū)別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以此為基準對兩罪進行明確劃分;對于本罪是否存在被害人的問題,筆者認同不將投資者認定為被害人的做法,但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也不應被看作是非法行為,可將其從刑事訴訟程序分流到民事訴訟程序中來以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偵查環(huán)節(jié)的跨區(qū)域偵查問題,筆者認為可在采取各犯罪地分別立案的方式;對于偵查機關之間以及偵查機關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協(xié)作問題,筆者認為應打破信息孤島現狀,完善協(xié)作機制;對于證據搜集困難的問題,應完善資金查控體系,將投資者的言詞證據收集工作網絡化。對于防控環(huán)節(jié)的官方預警問題,可利用大數據簡化工作量、完善資金監(jiān)控、總結案件規(guī)律、采集基礎信息;在群眾防范意識薄弱的問題上,可通過社會媒體擴大宣傳范圍,同時注重將宣傳滲透入民眾的日常生活,實現宣傳方法日?;?宣傳內容通俗化;在企業(yè)信用體系不完善,提高擔保能力不足上,應構建企業(yè)信用評價體系,拓寬信用擔保途徑;在群體性事件的預防上,應注重打早打小,做好事前預防工作,并糾正投資者將自己當成受害者的錯誤心理,鼓勵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正確維權,逐步培養(yǎng)投資者正確的自負盈虧意識。
二、應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正確引導與規(guī)范管理(論文開題報告)
(1)論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處內容要求:
首先簡單簡介論文所研究問題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簡單明了地指出論文所要研究解決的具體問題,并提出你的論文準備的觀點或解決方法。
寫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簡64位RISC處理器存儲管理單元結構并詳細分析其設計過程。在該MMU結構中,TLB采用叁個分離的TLB,TLB采用基于內容查找的相聯存儲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為64KB和細粒度為4KB兩種頁面大小,采用多級分層頁表結構映射地址空間,并詳細論述了四級頁表轉換過程,TLB結構組織等。該MMU結構將作為該處理器存儲系統(tǒng)實現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調查法:該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統(tǒng)的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的具體信息。
觀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輔助工具直接觀察研究對象從而得到有關信息。
實驗法:通過主支變革、控制研究對象來發(fā)現與確認事物間的因果關系。
文獻研究法:通過調查文獻來獲得資料,從而全面的、正確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實證研究法:依據現有的科學理論和實踐的需要提出設計。
定性分析法:對研究對象進行“質”的方面的研究,這個方法需要計算的數據較少。
定量分析法:通過具體的數字,使人們對研究對象的認識進一步精確化。
跨學科研究法:運用多學科的理論、方法和成果從整體上對某一課題進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這是社會科學用來分析社會現象的一種方法,從某一功能出發(fā)研究多個方面的影響。
模擬法:通過創(chuàng)設一個與原型相似的模型來間接研究原型某種特性的一種形容方法。
三、應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正確引導與規(guī)范管理(論文提綱范文)
(1)國企工會互助制度的生成與變遷研究 ——基于YZ廠的實證分析(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緒論 |
1.1 選題緣起與問題提出 |
1.1.1 選題緣起 |
1.1.2 問題提出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工會 |
1.2.2 工會會員與單位成員 |
1.2.3 互助互濟 |
1.2.4 工會互助制度 |
1.3 理論基礎與解釋框架 |
1.3.1 理論基礎:制度生成與變遷理論 |
1.3.2 解釋框架:“結構—需求—制度”分析框架 |
1.3.3 論文篇章結構 |
1.4 研究對象情況介紹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意義 |
1.6.1 理論意義 |
1.6.2 現實意義 |
第2章 相關文獻回顧與述評 |
2.1 國內文獻回顧 |
2.1.1 工會角色與組織運行研究 |
2.1.2 工會功能與改革研究 |
2.1.3 互助價值傳統(tǒng)與互助實踐研究 |
2.1.4 工會互助保障研究 |
2.2 國外文獻回顧 |
2.2.1 工會角色與組織運行研究 |
2.2.2 工會功能與改革研究 |
2.2.3 互助思想與互助組織研究 |
2.3 既有學術貢獻與局限 |
2.3.1 學術貢獻 |
2.3.2 研究局限 |
第3章 工會互助制度生成的背景分析 |
3.1 制度下沉:社會生產力發(fā)展水平催生互助“剛性需求” |
3.1.1 計劃經濟時期經濟水平與收入分配制度的局限 |
3.1.2 單位制初期國有企業(yè)“縱橫交錯”管理體系下的工會組織 |
3.1.3 單位制初期的工會保障職能 |
3.2 組織反饋:單位成員團結模式的有機形塑 |
3.2.1 發(fā)揮工會“政治動員”組織者的作用 |
3.2.2 互助行為優(yōu)化單位成員社會互動結構 |
3.2.3 集體主義思想成為單位體制時期價值取向 |
3.3 個體需求:滿足計劃經濟時期單位成員基本生活保障需求 |
3.3.1 脫離剝削性質的舊時民間借貸組織的需求 |
3.3.2 大量單位成員存在應急借款的需求 |
3.3.3 緩解單位成員家屬“后顧之憂”的需求 |
第4章 計劃經濟時期工會互助制度的“初樣態(tài)” |
4.1 工會互助制度“初樣態(tài)”的運行和功能 |
4.1.1 建國初期工人階級互助實踐 |
4.1.2 工會互助制度的運行過程 |
4.1.3 工會互助制度“初樣態(tài)”的功能 |
4.2 YZ廠工會互助制度“初樣態(tài)”的內容和特點 |
4.2.1 “互助儲金會”——經濟互助制度 |
4.2.2 “生活服務小組”——勞力互助制度 |
4.2.3 “思想互助小組”——思想互助制度 |
4.2.4 由“輸血”到“造血”的互助基金會 |
4.3 單位成員對工會互助制度“初樣態(tài)”的行動回應 |
4.3.1 單位成員“支持型”行動 |
4.3.2 單位成員“妥協(xié)型”行動 |
4.3.3 單位成員“觀望型”行動 |
4.3.4 單位成員“排斥型”行動 |
第5章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工會互助制度的“新樣態(tài)” |
5.1 工會互助制度“新樣態(tài)”的特點和功能 |
5.1.1 從路徑依賴視角解析工會互助制度“新樣態(tài)” |
5.1.2 職工互助保障區(qū)別于商業(yè)保險的獨特價值 |
5.1.3 互助制度助力工會打造全方位保障“品牌” |
5.2 YZ廠工會互助制度“新樣態(tài)”的表現形式 |
5.2.1 YZ廠參與職工互助保障的必要性 |
5.2.2 雙軌互助制度并行的YZ廠特色 |
5.2.3 對制度目標和成效的認同激發(fā)參與動力 |
5.3 單位成員對工會互助制度“新樣態(tài)”的行動回應 |
5.3.1 單位成員“支持型”行動 |
5.3.2 單位成員“妥協(xié)型”行動 |
5.3.3 單位成員“觀望型”行動 |
5.3.4 單位成員“排斥型”行動 |
第6章 工會互助制度的變遷邏輯分析 |
6.1 宏觀制度對中層賦能和個體需求的決定作用 |
6.1.1 國家宏觀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作用 |
6.1.2 單位由行政性整合轉向利益性整合 |
6.1.3 “國家—單位保障”進階“國家—社會保障” |
6.2 中層賦能的“強化”促生互助組織新形態(tài) |
6.2.1 向上貫徹:上級工會“在場”重塑互助邊界 |
6.2.2 向下回應:發(fā)揮工會組織聯系職工的“橋梁紐帶” |
6.2.3 自我賦能:工會組織市場化“跨界” |
6.3 微觀個體為宏觀結構和中層賦能提供經驗建構 |
6.3.1 “搭便車”的群體惰性助推互助行為制度化 |
6.3.2 “由借到掙”的行為邏輯嵌入互助基金會的運營理念 |
6.3.3 “風險自擔”的制度常態(tài)激發(fā)工會互助保障的轉型 |
第7章 結論與討論 |
7.1 主要結論 |
7.1.1 工會互助制度生成的復合因素 |
7.1.2 工會互助制度變遷不可忽視的“中層力量” |
7.1.3 工會互助制度的現實意義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參考文獻 |
附錄 |
附錄1:訪談提綱 |
附錄2:受訪者基本信息表(以訪談時間先后排序) |
附錄3:《互助儲金會組織通則》 |
附錄4:《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章程》 |
附錄5: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C市辦事處開展的職工互助保障類型 |
作者簡介及在學期間學術成果 |
致謝 |
(2)民間借貸的法律規(guī)制研究(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選題背景和研究意義 |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
(三)研究方法 |
(四)創(chuàng)新點和不足 |
一、民間借貸的基本理論 |
(一)民間借貸的界定 |
1.民間借貸的定義 |
2.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 |
3.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 |
(二)民間借貸與相關概念的辨析 |
1.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區(qū)分 |
2.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qū)分 |
(三)民間借貸的兩面性分析 |
1.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 |
2.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 |
二、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guī)制存在的問題 |
(一)立法方面的不完備問題 |
1.利率規(guī)定亟待進一步完善 |
2.民間借貸的法律責任體系不完備 |
(二)民間借貸的監(jiān)管機制不健全 |
(三)借貸活動欠缺規(guī)范性 |
(四)民間借貸案件的事實認定問題 |
1.案件的真實情況難以認定 |
2.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
三、關于民間借貸法律規(guī)制的域外考察 |
(一)美國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guī)制 |
1.法律政策的扶持 |
2.多方位的監(jiān)管體系 |
3.存款保險制度的運用 |
(二)日本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guī)制 |
1.相關法案的頒行 |
2.應時的管控政策 |
(三)德國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guī)制 |
1.注重立法規(guī)制 |
2.多重監(jiān)管體系 |
(四)域外民間借貸法律規(guī)制對我國的啟示 |
1.合法性承認 |
2.側重性規(guī)制 |
3.區(qū)別化監(jiān)管 |
4.保障性實施 |
四、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guī)制的完善 |
(一)制定和完善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guī) |
1.利率上限的設定層次化 |
2.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責任體系 |
(二)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的監(jiān)管機制 |
1.明確民間借貸的監(jiān)管主體 |
2.完善民間借貸的監(jiān)管內容和方式 |
3.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
(三)規(guī)范借貸活動的手續(xù)和形式 |
(四)統(tǒng)一民事訴訟中的相關規(guī)則 |
1.嚴格事實審查 |
2.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
結語 |
參考文獻 |
致謝 |
(3)民間借貸虛假訴訟之民事規(guī)制研究(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實證分析——基于72 份民事判決書 |
(一)案件梳理 |
1.審理程序 |
2.案件標的和判決結果 |
3.裁判理由和思維 |
(二)法院判決特點分析 |
1.一審判決為主,上訴率較低 |
2.虛假訴訟案情不同,鑒別標準存在差異 |
3.查明難度大,法官多運用自由心證 |
(三)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規(guī)制困境 |
1.立法層面困境 |
2.司法層面困境 |
3.社會體系層面困境 |
二、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概述 |
(一)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相關概念 |
1、虛假訴訟 |
2、民間借貸虛假訴 |
(二)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類型 |
1、單方欺詐型與雙方惡意串通型 |
2、債務規(guī)避型與財產侵占型 |
(三)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特性 |
1、多種虛假情形交錯,案件數量龐大 |
2、當事人之間多存在關聯關系,實質性對抗較弱 |
3、證據鏈條不完整,案件隱蔽性強 |
三、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識別與規(guī)制 |
(一)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規(guī)制的必要性 |
1、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 |
2、破壞公平正義,擾亂社會秩序 |
3、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
(二)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識別方式 |
1、《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guī)定》第19 條 |
2、其他方式 |
四、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規(guī)制 |
(一)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規(guī)制的域外借鑒 |
1、大陸法系國家對虛假訴訟的規(guī)制 |
2、英美法系國家對虛假訴訟的規(guī)制 |
(二)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防范與救濟 |
1、完善社會誠信體系 |
2、規(guī)范調解制度的適用 |
3、加強立案登記實質性審查 |
(三)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懲罰 |
1、建立虛假訴訟侵權賠償制度 |
2、民事強制措施的差別化適用 |
3、增加行為人虛假訴訟的違法成本 |
4、加強司法部門間協(xié)調配合,建立懲罰體系 |
結語 |
參考文獻 |
致謝 |
(4)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非罪化(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選題來源及研究目的、意義 |
1.1.1 選題來源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義 |
1.2 國內外研究現狀與發(fā)展趨勢 |
1.2.1 國內研究現狀 |
1.2.2 國外研究現狀 |
1.2.3 發(fā)展趨勢 |
1.3 主要研究方法及創(chuàng)新點 |
1.3.1 主要研究方法 |
1.3.2 創(chuàng)新點 |
2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非罪化概覽 |
2.1 立法變化 |
2.2 基礎理論 |
2.2.1 概念 |
2.2.2 主要特征 |
3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非罪化相關問題分析 |
3.1 非罪化之法律適用依據 |
3.1.1 案件數量與地域分布分析 |
3.1.2 行為主體和融資用途分析 |
3.1.3 吸收資金金額和未兌付資金比例分析 |
3.1.4 刑罰分析 |
3.2 非罪化之認識誤區(qū) |
3.2.1 認為違背立法目的 |
3.2.2 認為抑制民間金融發(fā)展 |
3.2.3 認為弱化出資人風險意識 |
3.2.4 認為助長金融壟斷局面 |
3.2.5 認為損害司法公信和法律權威 |
4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非罪化必要性分析 |
4.1 從構成要件上看非罪化的必要性 |
4.1.1 客觀行為分析 |
4.1.2 主觀要件分析 |
4.2 非罪化肯定性評價及理由 |
4.2.1 刑法謙抑性的要求 |
4.2.2 企業(yè)發(fā)展對民間資金的依賴 |
4.2.3 本罪的適用未扼制本罪的頻發(fā) |
4.2.4 對域外法律非罪化規(guī)定的借鑒 |
5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罪化后相關行為規(guī)制及制度完善 |
5.1 非罪化后相關行為應對 |
5.2 建立民事金融風險控制制度 |
5.2.1 出臺企業(yè)貸款政策 |
5.2.2 建立民間借貸行業(yè)化監(jiān)督機制 |
5.2.3 完善金融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 |
5.3 建立行政監(jiān)管控制制度 |
5.3.1 確立行政監(jiān)管在金融監(jiān)管中的主導地位 |
5.3.2 明確行政監(jiān)管主導的主要措施 |
5.3.3 引入“沙盒”制度進行金融監(jiān)管 |
結論 |
參考文獻 |
作者簡歷 |
致謝 |
(5)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研究(論文提綱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緒論 |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概述 |
(一)法律淵源 |
1.罪名的確立 |
2.法律體系的建構 |
(二)概念與特征 |
1.概念 |
2.特征 |
(三)司法適用現狀 |
1.總體現狀 |
2.具體案例 |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法司法存在的問題 |
(一)立法存在的問題 |
1.空白罪狀的不當解釋導致適用不統(tǒng)一 |
2.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界限不清 |
3.追訴標準過低 |
(二)司法存在的問題 |
1.罪與非罪的認定問題 |
2.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問題 |
3.犯罪數額認定問題 |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存在問題的分析 |
(一)前端法律法規(guī)對民間借貸規(guī)制缺位 |
(二)司法實踐的理解偏差 |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法與司法的對策和建議 |
(一)對立法的建議 |
1.完善前端法律法規(guī)縮小犯罪邊界 |
2.正確運用法律解釋回歸刑法謙抑本質 |
(二)對司法疑難問題的認定 |
1.不特定對象的認定 |
2.單位犯罪及共犯的認定 |
3.犯罪數額的認定 |
結語 |
參考文獻 |
致謝 |
(6)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的疑難問題研究(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緒論 |
1.1 研究背景 |
1.2 國內外研究文獻綜述 |
1.2.1 國外研究文獻綜述 |
1.2.2 國內研究文獻綜述 |
1.3 研究意義 |
1.4 研究方法 |
1.4.1 案例分析法 |
1.4.2 法理分析法 |
1.4.3 法條分析法 |
第二章 民間借貸概述 |
2.1 民間借貸的概念與特征 |
2.1.1 民間借貸的概念 |
2.1.2 民間借貸的特征 |
2.2 我國民間借貸的歷史沿革 |
2.2.1 從非法到合法化 |
2.2.2 從親緣化到多元化 |
2.3 我國民間借貸的立法現狀 |
2.3.1 現行法之規(guī)定 |
2.3.2 《民法典》對民間借貸之規(guī)定的變化 |
2.3.3 新修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之特點 |
2.4 我國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現狀 |
2.4.1 民間借貸案件占商事案件比重較大 |
2.4.2 民間借貸案件標的額較大,高息現象普遍存在 |
2.4.3 民間借貸涉及利率與利息問題的案件問題 |
2.4.4 民間借貸案件判決結案率相對比較高 |
2.4.5 民間借貸案件串案較多 |
2.4.6 民間借貸案件中虛假訴訟增多 |
第三章 司法實踐中我國民間借貸案件存在的疑難問題及相關案例分析 |
3.1 借貸關系認定中的疑難問題 |
3.1.1 基于交付舉證困難的口頭合約審查中的疑難問題 |
3.1.2 基于實際履行舉證困難的書面形式審查中的疑難問題 |
3.1.3 僅提供借條的大額借款審查中的疑難問題 |
3.1.4 僅依據轉賬憑證提起訴訟審查中的疑難問題 |
3.2 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高利貸之間的區(qū)分與審理難點 |
3.2.1 非法高利貸形式多樣難以區(qū)分 |
3.2.2 涉及利息問題之民間借貸的審理難點 |
3.3 刑民交叉問題 |
3.3.1 涉及非法集資類案件的民間借貸糾紛 |
3.3.2 涉及非法放貸的民間借貸糾紛 |
3.3.3 案件涉及“套路貸”犯罪問題 |
3.4 民間借貸案件中的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問題 |
3.4.1 1993年司法解釋確定的規(guī)則 |
3.4.2 《婚姻法解釋二》確定的規(guī)則 |
3.4.3 《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對相關規(guī)則的調整 |
3.4.4 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 |
3.5 民間借貸案件中相關的虛假訴訟問題 |
3.5.1 司法實踐中的民間借貸虛假訴訟 |
3.5.2 虛假訴訟的形式及其復雜性 |
第四章 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疑難問題的原因分析 |
4.1 民間借貸自身的多樣性和復雜性 |
4.1.1 民間借貸目的從小額生產消費型擴充到投資增值 |
4.1.2 民間借貸對象從直接的熟人型借貸擴張到復合型借貸 |
4.1.3 資金來源從自有集合型擴及彌散募集型 |
4.1.4 民間借貸形式從互助型借貸拓展到多元融資創(chuàng)新 |
4.2 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缺陷 |
4.2.1 嚴格準入和刑法管制使得民間借貸地下化 |
4.2.2 單一化認定和司法適用錯位 |
4.3 我國民間借貸有效監(jiān)管缺位 |
4.3.1 民間借貸監(jiān)管立法的缺位 |
4.3.2 監(jiān)管機制的事前預防和事后處置功能不足 |
4.3.3 監(jiān)管權能難以發(fā)揮監(jiān)管作用 |
第五章 關于我國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疑難問題解決之相關建議 |
5.1 司法實踐層面 |
5.1.1 根據證據“三性”原則完善借貸關系的審查認定標準 |
5.1.2 采取實際審查原則確定非法高利貸行為制定合理的司法應對標準 |
5.1.3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嚴格遵守“先刑后民”的原則 |
5.1.4 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民間借貸以債務的真實性和“夫妻共簽”標準 |
5.1.5 基于訴訟意圖和事實證據強化對民間借貸中的虛假訴訟的審查 |
5.2 實體立法層面 |
5.2.1 將民間金融要依法從抑制轉變?yōu)橐?guī)范化引導 |
5.2.2 完善民間借貸行為、擔保行為等的認定 |
5.2.3 完善民間借貸主體、轉貸套利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等監(jiān)管制度與執(zhí)行標準 |
結語 |
參考文獻 |
致謝 |
(7)營利性民間借貸法律問題研究(論文提綱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緒論 |
第一章 營利性民間借貸的獨立性分析 |
第一節(jié) 營利性民間借貸的內涵與外延 |
一、營利性民間借貸的內涵 |
二、營利性民間借貸的外延 |
第二節(jié) 營利性民間借貸與一般民間借貸的區(qū)別 |
一、營利性民間借貸與一般民間借貸的性質不同 |
二、營利性民間借貸與一般民間借貸的主體資格不同 |
三、營利性民間借貸與一般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不同 |
第三節(jié) 營利性民間借貸獨立的價值 |
一、有利于發(fā)揮民間資本的效益 |
二、有利于維護借貸市場的秩序 |
三、有利于保障金融安全 |
第二章 營利性民間借貸獨立的突出問題分析 |
第一節(jié) 營利性民間借貸的主體資格問題 |
一、營利性民間借貸適格主體的范圍 |
二、營利性民間借貸主體資格的取得 |
第二節(jié) 營利性民間借貸的放貸資金來源問題 |
一、營利性民間借貸放貸資金來源的實踐現狀 |
二、營利性民間借貸的放貸資金來源合法性問題 |
第三節(jié) 營利性民間借貸的利率規(guī)制問題 |
一、營利性民間借貸利率是否受限的問題 |
二、營利性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問題 |
第三章 域外立法對營利性民間借貸之規(guī)定的經驗借鑒 |
第一節(jié) 關于主體準入制度的規(guī)定 |
一、域外營利性民間借貸主體準入制度立法概況 |
二、對我國營利性民間借貸主體準入制度立法的啟示 |
第二節(jié) 關于放貸資金來源的規(guī)定 |
一、域外營利性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概況 |
二、對我國營利性民間借貸資金來源規(guī)制的啟示 |
第三節(jié) 關于放貸利率的規(guī)定 |
一、域外營利性民間借貸的利率規(guī)制概況 |
二、對我國營利性民間借貸利率規(guī)制的啟示 |
第四章 營利性民間借貸的立法規(guī)制 |
第一節(jié) 營利性民間借貸的立法模式 |
一、對營利性民間借貸立法模式學說的評析 |
二、我國應對民間借貸單獨立法 |
第二節(jié) 營利性民間借貸突出問題的規(guī)范設計 |
一、確立營利性民間借貸主體資格的準入規(guī)則 |
二、明確營利性民間借貸的放貸資金來源 |
三、差異化設置營利性民間借貸利率 |
結語 |
參考文獻 |
致謝 |
在學期間的科研成果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問題研究(論文提綱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緒論 |
一、研究意義 |
二、研究綜述 |
三、研究路徑 |
第一章 金融監(jiān)管權央地配置的理論基礎 |
第一節(jié) 金融監(jiān)管權理論基礎 |
一、金融監(jiān)管的公權力屬性 |
二、金融監(jiān)管的正當性理論 |
第二節(jié) 金融監(jiān)管權的多元與多重 |
一、金融監(jiān)管權主體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監(jiān)管對象的全覆蓋 |
三、金融監(jiān)管內容的系統(tǒng)化 |
第三節(jié) 金融監(jiān)管權央地配置的“結構化”性質 |
一、國家權力的央地配置 |
二、“結構化”視角下的金融監(jiān)管權央地配置 |
第四節(jié) 金融監(jiān)管權央地配置的動因 |
一、地方金融業(yè)的發(fā)展狀況是根本動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發(fā)展的競爭需要是直接動因 |
三、維護金融安全是終極動因 |
四、國家權力結構改革是重要動因 |
本章小結 |
第二章 我國央地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的變遷和現狀 |
第一節(jié) 中央金融監(jiān)管權模式的歷史變遷 |
一、1949-1979:中央銀行“大一統(tǒng)”時代 |
二、1979-1992:中央銀行體制的建立與地方監(jiān)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業(yè)監(jiān)管與地方干預 |
四、2003-至今:分業(yè)監(jiān)管與金融監(jiān)管協(xié)調 |
第二節(jié) 我國地方金融監(jiān)管權的歷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來我國權力央地關系的發(fā)展 |
二、我國金融監(jiān)管央地關系的變遷 |
第三節(jié) 我國央地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的現狀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現實 |
二、金融監(jiān)管權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監(jiān)管權的配置現實 |
四、央地雙層監(jiān)管的顯著趨勢 |
本章小結 |
第三章 我國金融監(jiān)管權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節(jié) 地方金融監(jiān)管的多重困境 |
一、應對傳統(tǒng)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監(jiān)管法律依據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監(jiān)管機構定位不清 |
四、應對互聯網金融沖擊的困境 |
第二節(jié) 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的合法性危機 |
一、金融立法現狀 |
二、現行金融立法存在的問題 |
本章小結 |
第四章 金融監(jiān)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鑒 |
第一節(jié) 分權型多層監(jiān)管模式 |
一、美國的分權型雙層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 |
二、加拿大分權型雙層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 |
三、美國、加拿大分權型多層監(jiān)管體制特征 |
第二節(jié) 集中型單層監(jiān)管模式 |
一、英國金融監(jiān)管權集權型單層配置模式 |
二、德國依托地方銀行的地方監(jiān)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門行政授權地方監(jiān)管模式 |
四、歐盟合作性金融監(jiān)管模式 |
五、主要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單層監(jiān)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節(jié) 域外金融監(jiān)管的比較分析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
一、域外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監(jiān)管權力央地配置模式的決定因素 |
本章小結 |
第五章 金融監(jiān)管權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構 |
第一節(jié) 金融監(jiān)管權央地配置的宏觀設計 |
一、金融監(jiān)管權央地配置的價值取向 |
二、金融監(jiān)管權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標 |
三、金融監(jiān)管權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則 |
第二節(jié) 地方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的法治化路徑 |
一、通過法律制度配置監(jiān)管權力 |
二、充分發(fā)揮地方立法權的作用 |
第三節(jié) 地方金融監(jiān)管權主體配置 |
一、監(jiān)管機構配置的基本原則 |
二、中央指導下的地方統(tǒng)籌監(jiān)管模式 |
第四節(jié) 地方金融監(jiān)管權內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監(jiān)管與中央監(jiān)管之間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場與政府監(jiān)管之間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內容 |
第五節(jié) 配套制度設計 |
一、中央從嚴格分業(yè)走向行業(yè)統(tǒng)籌 |
二、完善中央與地方經濟權力配置關系 |
三、創(chuàng)造地方金融監(jiān)管權實現的條件 |
本章小結 |
結語 |
參考文獻 |
致謝 |
(9)涉犯罪合同效力判定問題研究 ——以詐騙類犯罪為中心(論文提綱范文)
論文摘要 |
abstract |
案例表 |
緒論 |
一、選題的背景及依據 |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意義 |
第一章 涉罪合同效力現狀檢視 |
第一節(jié) 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觀點梳理 |
一、判定涉罪合同效力“無效論” |
二、判定涉罪合同效力“有效論” |
三、涉罪合同效力立法變化 |
第二節(jié) 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立場 |
一、“涉罪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判例考證 |
二、“涉罪合同并非當然無效”正當性考證 |
三、“涉罪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域外法考證 |
第二章 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理路 |
第一節(jié) 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方法論要素 |
一、司法三段論的適用 |
二、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模式 |
三、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法律解釋規(guī)則 |
第二節(jié) 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路徑 |
一、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是連接公私法間的“紐帶” |
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屬性為“授權解釋條款” |
第三章 合同無效規(guī)則引致刑法規(guī)定的分析邏輯 |
第一節(jié) 合同無效規(guī)則的引致功能 |
一、合同無效規(guī)則引致功能的具體解釋方法 |
二、合同無效規(guī)則引致功能的具體適用 |
第二節(jié) 刑法規(guī)定被引致進入合同法無效規(guī)定的判斷邏輯 |
一、刑法規(guī)定屬于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 |
二、涉罪合同效力的判定仍需以民法無效規(guī)則為基準依據 |
第三節(jié) 刑法上“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發(fā)現 |
一、“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界定 |
二、發(fā)現刑法上“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方法 |
第四章 涉罪合同無效判定的民法規(guī)范基準 |
第一節(jié) 虛假表示行為中涉罪合同效力判定 |
一、虛假表示行為要件 |
二、虛假表示涉罪合同的效力判定 |
三、虛假表示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適用界限 |
第二節(jié) 違背公序良俗中涉罪合同效力判定 |
一、違背公序良俗行為要件 |
二、違背公序良俗涉罪合同的效力判定 |
第五章 我國涉罪合同效力判定司法模式評價與選擇 |
第一節(jié) 我國涉罪合同效力判定司法模式的評價 |
一、先刑后民司法模式對涉罪合同效力影響的評價 |
二、先民后刑司法模式對涉罪合同效力影響的評價 |
三、民刑并行司法模式對涉罪合同效力影響的評價 |
第二節(jié) 我國涉罪合同效力判定司法模式的選擇 |
一、先刑后民對涉罪合同效力的影響 |
二、涉罪合同效力判定司法模式的適用建議 |
結論 |
參考文獻 |
作者簡介及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發(fā)表的學術成果 |
致謝 |
(1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偵防研究(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導論 |
一、選題背景與意義 |
二、研究現狀綜述 |
三、研究內容與方法 |
第一章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內涵與現狀分析 |
第一節(ji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內涵解讀 |
一、“公眾”含義 |
二、存款的用途界定 |
三、非法吸存的主體 |
四、規(guī)制對象 |
第二節(ji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特點 |
一、犯罪活動組織性強 |
二、犯罪行為專業(yè)化 |
三、犯罪行為具有很強的欺騙性 |
四、犯罪手段網絡化明顯 |
五、引入傳銷模式 |
六、跨區(qū)域作案 |
七、贓款追回率低 |
八、涉及的投資者人數眾多,易引發(fā)群體性事件 |
第三節(ji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犯罪手段 |
一、虛構民營銀行名義吸收公眾存款 |
二、非融資性擔保機構以開展擔保業(yè)務為名吸收公眾存款 |
三、地下錢莊吸收公眾存款 |
四、借網貸平臺、眾籌名義吸收公眾存款 |
五、以“養(yǎng)老”的旗號吸收公眾存款 |
六、以農業(yè)養(yǎng)殖形式吸收公眾存款 |
第二章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原因分析 |
第一節(ji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經濟原因 |
一、市場自發(fā)監(jiān)管的不足 |
二、社會閑散資金的投資需求 |
三、企業(yè)、個體戶發(fā)展的投融資需求 |
第二節(ji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制度原因 |
一、現有的融資制度不完善 |
二、金融監(jiān)管機制存在缺陷 |
三、本罪刑罰設置不夠科學 |
第三節(ji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社會原因 |
一、被害人的貪利心理和從眾心理 |
二、民間借貸習俗為犯罪人打開資金渠道 |
三、社會輿論引導和媒體社會責任缺失 |
第三章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偵防難點分析 |
第一節(ji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難點 |
一、罪與非罪的認定困難 |
二、本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qū)別 |
三、本罪是否存在被害人 |
第二節(ji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偵查難點 |
一、跨區(qū)域案件的管轄問題 |
二、偵查機關之間的協(xié)作問題 |
三、取證過程中與其他政府部內的協(xié)作問題 |
四、證據搜集難 |
第三節(ji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防控難點 |
一、金融機構預警問題 |
二、企業(yè)信用體系不完善,提供擔保能力不足 |
三、群眾防范意識薄弱問題 |
四、群體性事件時有發(fā)生問題 |
第四章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偵防對策 |
第一節(ji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對策 |
一、嚴守立案范圍 |
二、謹慎確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
三、注意立案效果,保護投資者權益 |
第二節(ji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偵查對策 |
一、各地分別立案 |
二、開展偵查聯動協(xié)作 |
三、完善查控協(xié)作機制 |
四、完善資金查控體系,發(fā)揮網絡取證作用 |
第三節(ji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防控對策 |
一、利用大數據完善預警機制 |
二、構建企業(yè)信用體系,拓寬信用擔保途徑 |
三、對社會公眾進行日?;麄鹘逃?/td> |
四、做好事前預防工作,正確引導投資者心理 |
參考文獻 |
致謝 |
結語 |
四、應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正確引導與規(guī)范管理(論文參考文獻)
- [1]國企工會互助制度的生成與變遷研究 ——基于YZ廠的實證分析[D]. 穆希琳. 吉林大學, 2021(01)
- [2]民間借貸的法律規(guī)制研究[D]. 袁浩. 遼寧師范大學, 2021(09)
- [3]民間借貸虛假訴訟之民事規(guī)制研究[D]. 鐘夢婷. 江西財經大學, 2021(10)
- [4]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非罪化[D]. 王君君. 河北經貿大學, 2021(12)
- [5]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研究[D]. 楊雯雯. 黑龍江大學, 2021(09)
- [6]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的疑難問題研究[D]. 趙曉雪. 河北大學, 2020(03)
- [7]營利性民間借貸法律問題研究[D]. 李星.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2020(08)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監(jiān)管權配置問題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財經大學, 2019(07)
- [9]涉犯罪合同效力判定問題研究 ——以詐騙類犯罪為中心[D]. 金丹. 吉林大學, 2019(02)
- [1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偵防研究[D]. 歐帥.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2019(09)
標簽:民間借貸論文; 合同管理論文; 實踐合同論文; 司法確認制度論文; 企業(yè)工會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