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家山漢簡盜律考(論文文獻綜述)
程令政[1](2020)在《秦及漢初刑罰制度研究 ——以出土簡牘資料為主要依據》文中研究表明睡虎地秦簡發(fā)現之前,關于秦及西漢早期的刑罰制度,學界對其認識長期處于一個停滯的狀態(tài)。1975年睡虎地秦簡的發(fā)現改變了這種局面。秦簡里的各種律令條文,使學界系統(tǒng)性的研討秦的刑罰制度成為了可能。隨后,1983年張家山西漢早期律令簡牘資料的出土,使得這種復原與探討得以在更堅實的基礎上進行。張家山漢簡不但提供了遠多于睡虎地秦簡、以刑律律文形式存在的資料,而且兩者相距約40年左右,這就為精確而系統(tǒng)的探討“漢承秦制”這一問題提供了立體的、可視的基礎。時間的差距還意味著刑罰制度變遷演變的軌跡,內中具體刑罰類型的源起與興廢之線路,在這一前提下都得以揭示出來。加上后來又有了主要以秦律令為主的岳麓書院藏秦簡和以具有豐富的刑徒管理、服役資料著稱的里耶秦簡這兩種出土資料,此外西北出土的漢簡里也存在不少法律方面的內容,這一切都為復原與構建秦及漢初的刑罰制度與刑罰體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另外,秦及漢初的刑罰制度,在漢文帝十三年的刑制改革中,迎來了其生命的終結。這一時間下限的確定,使得我們可以結合其所改革的舊刑制,以其作為終點反饋回去,上溯張家山漢簡與睡虎地秦簡,將這一時段的刑罰制度與刑罰體系的基本脈絡梳理清楚并展示出來。本文就是基于這一背景而展開的一項關于秦及漢初刑罰制度與刑罰體系的研究,主要的目的是在對該時段刑罰制度研究的基礎上,嘗試厘清該時期刑罰種類的實態(tài)并復原其體系。文章共分四章,其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導論。本章主要依次說明了選題背景、研究對象及范圍、先期研究及存在問題、研究方法等項內容,并在最后著重討論了本文所用簡牘資料的性質問題。第二章,刑的起源與本質屬性。本章主要就刑的含義、起源及本質屬性展開討論,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關于刑的含義的分析,意在從古文字學的角度探討刑的古義及其發(fā)展演變的過程,嘗試厘清法律意義上的刑的多層含義,最后得出刑的主要含義——特別是在秦及西漢前期——是“肉刑”的結論。第二部分是在刑主要指“肉刑”的基礎上,根據古代“兵刑一體”的觀念,以及同害刑/反映刑的原理,來說明刑的起源。戰(zhàn)爭和同害刑/反映刑是中國古代刑罰產生的兩大主要途徑。第三部分是關于刑的本質屬性的分析。第三章,秦及漢初的刑罰體系:以死、刑、耐為中心而展開。由刑的產生方式所決定,刑從本質上來說,其基本的功能就是區(qū)分、標識與人格否定。在本文所處理的歷史時段里,作為其主體刑罰的死、刑、耐三個刑等尤其體現出了這一特點。以此認識為基礎,本文嘗試復原出這一時段的刑罰體系。本章主要圍繞著死、刑、耐這三個刑等而展開,對每一個刑等中的具體刑罰種類做了分析,在此基礎之上,確定了每一種刑罰的等序、位階,以及其在刑等內部的相互位置,由此而使整個刑等的等次關系得以明晰。同時,由于此前影響刑罰體系正確構建的主要原因,是錯誤的理解了肉刑/耐刑和勞役刑之間的關系,本章專門討論了這一問題。由刑的本質所決定,勞役刑可以看作是肉刑的自然延伸,因此只能是肉刑或耐刑的下位刑罰。這樣的話,在刑罰體系里,勞役刑就不能據有一級刑等的位置。只有認識到了這一點,整個刑罰體系才能構建起來,并均衡有序、條理分明。第四章,漢文帝的刑制改革:秦及漢初刑罰體系的終結。以死、刑、耐為中心的秦及西漢初期的刑罰體系,在漢文帝十三年的時候,迎來了其生命的終結。此后我國的刑罰體系即改變了以肉刑為主的原本面貌,走上了一條以勞役刑為主的更為合理的發(fā)展道路。因此,對于秦漢時期的刑制問題來說,文帝改革乃是一大關鍵。這一改革一方面結束了舊刑制,另一方面又開創(chuàng)了新局面。本章即探索這一改革過程中的刑制變化諸問題。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本文在下面一些問題上有所突破。首先,秦及西漢前期的刑罰體系仍具有比較強烈的肉刑色彩,因此其主要是由死、刑、耐這三個刑等構成。勞役刑由肉刑和耐刑所涵括,并不在一級刑等之列。如果以學界通行的主從刑架構來說明,則肉刑與耐刑是主刑,勞役刑是從刑或附加刑。其次,得出上述觀點的依據,主要來自于對刑的本質屬性的認識。受刑的產生方式的影響,這一屬性表現為對受刑人的人格否定,具有“民事死亡”的效果。從肉刑的本質屬性上來說,通過殘人肢體的方式使受刑者感受到肉體的痛苦僅僅是一個方面,甚至不是主要的方面;肉刑的實質在于區(qū)分、刻印、標識與身份降等。再次,在對刑的產生方式以及刑罰體系進行分析的過程中發(fā)現,五刑制度并非一開始就如同其在秦漢時期所呈現的那樣嚴整而有序,它是逐漸發(fā)展起來的,其中每一種刑罰類型,可能本來都有著自己特殊的起源與適用背景。經過長時期的相互調整與適應之后,在我們目前所見到的秦漢刑罰體系里,方呈現出一種井然有序的相對成熟狀態(tài)。我們熟知的舊五刑,里面的刑名與其在刑罰體系里位階,既不是被“制定”出來的,也非成于一時,其發(fā)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時期,能夠想象有一個從類型眾多且不齊整到數目逐漸減少然后序列化的過程。最后,在探討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的過程中,嘗試解決了前輩學者有所探索但遺留至今的若干問題。
周羊海[2](2019)在《中國古代刑法與行政法的分野 ——以兩漢到唐的律令關系為研究中心》文中認為相當一部分學者指出,傳統(tǒng)中華法系直至其解體為止都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認為中國古代的法律是諸多部門法的混合,沒有具體區(qū)分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法律。其實他們的觀點是很不準確的。其一,多數學者只是注重對于古代律進行研究,重點對比中國古代民法與刑法的關系,因而容易進入誤區(qū)。其二,他們通常也認為中國古代的法律就是律,而忽視對其他法律存在形式的研究,同時即使研究也不認為它們是法律。這種觀點十分片面。中國古代律只是法律的存在形式之一,古代尚有其他法律形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令。因此若想探究中國古代法律,就必須深入研究古代律令。探討中國古代刑法與行政法的關系變遷,其中心就要鉆研中國古代律令關系的發(fā)展。中國古代的法律其實在長時間以內是區(qū)分行政法與刑法的。先秦及秦,刑法與行政法都已經存在,但形式沒有定格。而到了兩漢時期,由于律與令在制定程序和規(guī)定內容上如出一轍,再加上律令數量眾多,導致了漢代法律的混同不分,刑政合一,比較接近于“諸法合體”的形式。而到了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則出現變化。首先,律令在制定上就開始分離,律開始形成體系化的法典,令也逐步獨立,不再起著補充律的作用。其次,在規(guī)定內容上,律開始逐漸規(guī)定刑事內容,而令則逐步趨向于規(guī)定非刑事內容,并且逐步開始大量規(guī)定行政內容,律令開始產生了分野,由此古代刑法與行政法也開始分野。而到了唐朝時期,律與令基本完成了分野。此時隨著《唐律疏議》的頒布,中國古代基本形成了完善之刑法。而唐令制度也逐漸發(fā)達,并且逐步規(guī)定行政內容,開始形成完善之行政法,由是中國古代刑法與行政法也基本完成分野。唐代之所以基本完成律令分野,其原因之一就是政治制度逐漸完善,并且體現在唐令之中,促進唐令的行政化,從而與刑律分野。另外,唐令也基本繼承了隋朝的發(fā)展成果。其實隋代律令制度已經發(fā)展得比較成熟了,刑法與行政法也加速分野,為唐朝律令制度發(fā)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礎。本文力圖從律令關系角度去分析中國古代刑法與行政法的分野。研究理由基于以下三點:第一,律與令是中國古代最具代表性的兩種法律系統(tǒng),因此研究中國古代刑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不可避免地要研究律令關系,故日本學者才會稱“中華法系”為“律令法系”。第二,之前學者雖研究過律令關系,但是并未結合刑法與行政法的關系進行全面探究,因而很難全面掌握中國古代法律的性質。因此本文以律令關系為中心將刑法與行政法結合在一起探究,一定程度上也彌補了前人研究的不足。第三,律與令由混同到不斷分野的發(fā)展,促進了刑法與行政法的分野,推動中國古代法治的發(fā)展與完善,促使中國古代法律不斷走向成熟,是研究中國古代法律演變歷程的重要內容。
陳婉琴[3](2019)在《秦及漢初家庭內部人身犯罪研究 ——以出土文獻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秦漢時期,家庭內部人身犯罪立法結構與司法模式初步形成,這對后世家庭與家族法律問題的制定與解決產生了深遠影響。以往學界對秦及漢初家庭內部人身犯罪問題的研究多取材于傳世文獻,而傳世文獻更多記載了上層貴族,缺少對中下層社會家庭的關注。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的出土為秦漢家庭法律規(guī)范的研究提供了新史料的支撐。近十年來,隨著岳麓秦簡的逐批公布,特別是在《岳麓書院藏秦簡(叁)》、《岳麓書院藏秦簡(肆)》和《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中,發(fā)現了諸多涉及家庭內部人身犯罪的司法案例和律令條文。本文在對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岳麓秦簡中相關律令條文和司法案例進行歸納整理、比較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傳世文獻的記載,對秦及漢初家庭內部人身犯罪問題展開深入而全面的研究。論文從討論秦漢家庭內部成員間的殺傷行為入手,研究對家庭關系危害最嚴重的一些違法行為。此部分內容先論述了發(fā)生在父母子女之間的殺傷行為,具體分析了子女侵犯尊親屬和父母殺傷子女兩個問題。接著論述了發(fā)生在夫與妻之間的殺傷行為。除此之外,還論述了發(fā)生在主奴之間的殺傷行為,雖然奴婢身份附屬于主人,但法律仍然保護其生命健康權。此部分最后論述了發(fā)生在其他親屬之間的殺傷行為,討論的犯罪主體有同產之間和夫妻雙方親屬之間。通過對出土簡牘中相關律令條文的分析,這一部分梳理清晰了秦漢時期家庭內部成員間殺傷行為及所引發(fā)的相關法律問題。由此觀之,早在秦及漢初,從國家法律層面,已經非常清晰地區(qū)分出家庭成員的尊卑關系,且尊卑之間權利義務明晰,對家庭財產的奴婢仍給予一定的法律保護,可見當時法律及于家庭中的每個成員。在明確家庭成員的尊卑關系,梳理清楚家庭內部等級后,文章接著討論了對家庭內部倫理秩序產生重大危害的一種犯罪行為——家庭內部成員間的奸行為。該部分將奸行為分為兩大類,和奸與強奸。首先論述了發(fā)生在家庭內部成員間的和奸行為,主要分為親屬和奸與主奴和奸兩種類型。接著論述了發(fā)生在家庭內部成員間的強奸行為,具體包括強奸同產、強奸主人等犯罪行為。該部分的研究在分析秦漢出土法律文獻中相關律令條文的基礎上,梳理《岳麓書院藏秦簡(叁)》中的“田與市和奸案”和“得之強與棄妻奸案”,立法與司法結合考察秦漢時期對家庭內部成員間奸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問題。文章最后討論了秦漢家庭成員因相對尊卑地位不同而帶來的訴權差異及相關連坐問題。首先論述了家庭成員的訴權,從“公室告”、“非公室告”、“家罪”等基本概念入手,研究秦漢時期家庭成員對親屬的犯罪行為進行檢舉、告發(fā)的權利問題。接著論述了家庭成員間的連帶問題,具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是何種情況下導致家庭成員連坐,包括盜行為、亡行為、謀反、侵犯父母、搶劫行為等;一是何種情況下可以免除連坐,包括因告行為免罪和其他免罪事由。綜上所述,對家庭的管理及立法規(guī)范,在法家思想盛行的秦朝已全面展開,而且在具體管理規(guī)定上有些內容比盛唐之時更加嚴格。同時,對家庭和宗族的重視和管理并非儒法之別,在立法“繁如秋荼”的秦,強化對家庭和宗族的管理,一方面有利于維護家庭內部等級秩序,另一方面也是加強對地方管理,控制人民的有效方法??傊?秦漢時期,有細致完備的法律規(guī)范,有卓越高超的立法技術,法律通過對家庭內部人身犯罪問題的調整,旨在維護男尊女卑、長幼有序的等級秩序,從而保障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以及國家的長治久安。
溫俊萍[4](2019)在《岳麓秦簡與秦代社會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秦自商鞅變法以來形成了“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社會局面,法律作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鞏固統(tǒng)治秩序的主要手段,在重建秦代社會秩序的過程中發(fā)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岳麓秦簡所見律令為中心,結合睡虎地秦簡、里耶秦簡、張家山漢簡等出土簡牘資料,分專題對秦代律令中所體現的社會控制進行考察,進而分析秦統(tǒng)一后為了維護和鞏固統(tǒng)治秩序所采取的措施。另外,通過縱向和漢唐律令的對比,討論其對于后世律令尤其是對漢初律令的影響。秦雖然完成了大一統(tǒng),但關東六國的反秦斗爭并沒有完全停止。其中,有一特殊群體“從反者”,整理者認為“從”應讀為“縱”,意思是合縱反秦的人。筆者根據岳麓秦簡所見律令對這一群體的處罰以及相關的文獻材料,認為“從”還是讀本字,所謂“從反者”即反者的依附群體。由于反秦這種罪行的性質較為惡劣,因此對于從反者的打擊也是比較嚴厲,秦法規(guī)定對于未捕得的“從反者”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追捕和通緝,并有一種專門的通緝文書,即為“讂”。對于從反者的處罰,從表現形式上來看,和“收人”有相似之處,但是其在本質上是有區(qū)別的。將從反者輸往邊遠地區(qū)勞作可能是秦在特定時期內的一種處罰方式。維護邊境安全也是秦統(tǒng)一后鞏固既有國家秩序的重要內容,而“塞”與“徼”本來就是秦國邊境防御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秦統(tǒng)一后其在職能上發(fā)生了改變,名稱上也改為了“故塞”“故徼”,但是依然是關東六國與秦故土之間的屏障。關東六國的反秦活動仍然在繼續(xù),通過故塞、徼來為間、來盜略人、來誘以及來買賣禁物等等嚴重威脅到了秦的國家安全,因此對這類行為予以嚴厲打擊,表現之一就是加大對捕獲者的購賞力度。妖言因破壞國家秩序而構成不道罪?!对缆磿翰厍睾啠ㄎ椋酚幸粭l相關的令文,以“誨、傳言以不反為反”作為“行訞”的擴大適用??梢娗亟y(tǒng)一之后對于“行訞”這種破壞國家秩序的行為同樣予以嚴厲打擊。將秦漢文獻所見妖言案逐一考察,結合唐律關于“造祆書祆言”及“自從祆法”等的規(guī)定,可以確知秦漢“妖言”罪的認定主要是看其是否造成皇權統(tǒng)治秩序的“不順”或“不祥”,是否具有潛在的反逆傾向。妖言罪的犯罪主體涉及制造者和傳播者,妖言罪本是死刑,但是小范圍的傳播者因其產生的危害較小,可以免死徙邊。秦人用法嚴苛,禁忌范圍甚廣,二世時期對于妖言、誹謗法的曲解及濫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的秦帝國的滅亡;這種曲解和濫用也影響到了當時歷史的記錄者,他們在記錄時可能為了自保,將當時的反秦事件記錄為“盜”,這種記錄作為《史記》的素材之一,進而被沿用下來。秦建立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制度,在行政過程中,上傳下達想要順利進行,需要各個機構、各個環(huán)節(jié)高效運作。但是在實際的過程中,卻是多有滯留遲緩的現象,如文書滯留、案獄湮留、征發(fā)過程中的失期等等,嚴重影響了行政效率。而岳麓秦簡的律令中除了對行事滯留遲緩的現象進行處罰之外,也可以見到一些提高辦事效率的應對措施,多是前所未見的內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豐富我們的認知。秦依法治國,自然獄訟的公平公正甚為重要,而治獄之吏作為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職臣遵分,各知所行,事無嫌疑”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岳麓秦簡中就有兩組令文是禁止治獄之吏受賕的,不論其枉法與否都予以嚴厲打擊。同時,也嚴禁有獄者及其親屬向治獄之吏“行賕”,其中規(guī)定之細密,僅是受賕的形式就有受人財、受人酒肉食、有買賣焉而故少及多其價,假賃費、貣息五種形式,豐富了我們以往對于“受人貨財”所包含內容的認識,這種禁止受賕行賕的規(guī)定對于反腐倡廉的今天仍然有現實意義。維護和鞏固秦大一統(tǒng)的局面,統(tǒng)一文化認同也是十分必要的,“書同文”是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一項制度,在正故六國異字的過程中,秦文字也逐漸發(fā)生了分化,形成了“一字對應一詞”的現象,表達上更加準確,如秦統(tǒng)一前借入和借出這兩個意象都用“叚”字表示,而統(tǒng)一后發(fā)生了變化,“叚”表示借出,分化出的“假”則表示借入,還有“?”與“遷”,“遷”字是后分化出來的,表示官吏秩級的移動,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這是文字發(fā)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也是“書同文”這一政策的副產品,其使得秦文字在表達意象上更加準確和規(guī)范。
葛向玉[5](2019)在《中國古代略人略賣人罪研究》文中認為中國傳統(tǒng)法制早在秦漢時代法律中即可見“掠賣人”“劫略”“和賣買人”等條款,魏晉時期可見“掠人罪”?!端迓伞分杏小奥尤恕睏l款。至唐代關于“略人略賣人”的規(guī)定十分復雜。既有“略人略賣人”的總條款,也有根據略的對象不同而出現的“略賣期親卑幼”“略和誘奴婢”“知略和誘和同相賣”等條款,體現了對“略人略賣人”罪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進一步細化?!端涡探y(tǒng)·賊盜律》中有“略賣良賤(和誘良賤、略賣親屬、詃誘雇賣良口)”條款。《大明律·賊盜律》設“略人略賣人”條,就“略而誘取良人”“略賣人為奴婢”“和同相誘”“略賣和誘他人奴婢”“略賣子孫為奴婢”以及五服內親屬的定罪量刑進行規(guī)定?!洞笄迓衫ぢ匀寺再u人》條,就“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略賣良人”“和同相誘”“略賣他人奴婢”“略賣子孫為奴婢”“賣妻為婢”等行為進行法律規(guī)制,同時于條例中就各種特別的“略人略賣人”行為進行了罪刑規(guī)定。由此可見,中國古代法中的“略人略賣人”罪,發(fā)展至成熟時期的明清時代律典中,實際上已是關于各種非法買賣人口犯罪的統(tǒng)稱?!奥再u”既包括對人口的掠奪販賣行為,也包括以“方略”“計謀”誘拐販賣的行為。而具體條款則根據犯罪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對象而于定罪量刑上分別作出規(guī)定,呈現出立法上復雜性?!奥匀寺再u人”是中國傳統(tǒng)刑事法制所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而歷朝歷代于“略人略賣人”罪的相關罪刑的規(guī)定則呈現出較為復雜的發(fā)展變化。本文擬結合出土文獻和傳世文獻資料,通過對秦漢至明清各個時期的相關立法的研究和相關案例的分析,探析中國古代“略人略賣人”罪的立法演變、犯罪構成要件以及司法實踐狀況。全文由引論、正文和結語構成。正文分為三個大的部分:第一部分,通過對歷代法典中對“略人略賣人”罪的規(guī)定以及學界的研究,厘清“略人略賣人”罪的基本內涵;分析略人略賣人犯罪行為發(fā)生的原因;闡述“略人略賣人”罪的立法演變。第二部分,對“略人略賣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厘清相關犯罪構成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同時展現關于此罪名的犯罪構成在歷史上的發(fā)展變遷以及各個時代的不同特點。第三部分,通過對歷代立法中對于“略人略賣人”罪的法律強制措施的梳理以及相關法律實踐的研究,探討關于“略人略賣人”罪立法在各時代司法實踐中的運行問題。
齊繼偉[6](2019)在《秦漢賦役制度叢考》文中指出本文以秦漢賦役制度為研究對象,結合出土簡牘與傳世文獻,從戶等與賦稅征收的關系、財產稅、《徭律》、《發(fā)征律》、官徒的管理與調撥、官署人力的構成以及簡牘所見“冗”“更”與供役方式等角度入手,分專題對秦漢賦役制度研究中的幾個熱點問題進行考察,并在此基礎上,概述秦漢賦役制度的發(fā)展。秦漢時期已經存在戶等劃分,賦役征派是戶等劃分的主要目的之一。秦漢戶等劃分經歷了爵位等級到財產等級的轉變,與上述轉變相對應的是,秦漢賦稅的征收相應地出現了戶賦、以訾征賦、戶品出錢的變化。戶賦是以戶為單位征收的單獨稅目,對象指大庶長以下至司寇、隱官等凡立戶者,戶賦既可以納錢,也可以納芻、繭、布等實物。以訾征賦是按家訾多寡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對象包括所有吏民。而戶品出錢則是按上、中、下及新、故的戶等標準向全民征收的一種專項費用。戶賦、以訾征賦、戶品出錢雖然都是以戶為單位征收的單獨稅目,但性質均不相同。秦代已經出現“訾稅”為代表的財產稅,“訾稅”的征收主要針對從事商業(yè)活動的黔首,田畝不在“訾稅”征收之列。漢初沿襲了秦代“訾稅”的特點,“算軺車”、“算緡錢”實屬“訾稅”稅目征收的拓展。漢代官、商、地主的“三結合”以及“百姓終莫分財佐縣官”的出現,促使武帝時期原本針對商賈的“訾稅”推及所有的百姓,武帝之后,“訾稅”具有了普遍財產稅的意義?!蚌に恪辈煌凇蚌ざ悺?《漢書·景帝紀》所見“訾算”是以“算”為單位的關于居民財產總額的統(tǒng)計,“訾算若干”作為“為宦入仕”的準入資格,借用了“算”這一統(tǒng)計單位的方式。吳簡中的“訾”可能是“訾算”的簡稱,其作為平訾過程中劃分戶等的依據,并非貲產稅。秦漢時期的“徭”有狹義與廣義的區(qū)分,狹義“徭”的對象主要針對黔首,廣義上還包含了“徒徭”與“吏徭”;“徭”從征發(fā)類別上分為“都發(fā)”和“縣請”,“都發(fā)”指中央、內史及郡一級派發(fā)的徭,“縣請”指通過縣的請示,經上級批復的徭?!搬妗钡膬热菥唧w包括御中發(fā)征、傳輸委送、載粟、邑中事等活動?!搬妗钡膶嵤┚杞泧业呐鷱?縣的統(tǒng)籌管理,具體執(zhí)行由尉史、鄉(xiāng)吏等負責?!案渲邸辈煌凇搬妗?但廣義上又屬于“徭”的范圍?!案洹庇伞拔静堋闭乒?而“徭徒”的掌管部門為“戶曹”。“徭”的年齡段是在15歲到免老之間,“月為更卒”則是從傅籍后算起。秦漢時期,無論常規(guī)性的徭或臨時性的徭一般由“更卒”優(yōu)先承擔,在人員不足或事急的情況下才會另外“興徭”。“徭”與“更卒之役”構建了秦漢勞役的基本內容。秦有《發(fā)征律》,“發(fā)征”的本義指國家強制并無償征聚民力、物力。狹義上,“發(fā)征”的內容包含徭、戍及物資調撥等與調發(fā)征行相關的事宜;廣義上,還包含“吏徙官當論”的轉接及縣官付受事務的管理。秦代《發(fā)征律》與《徭律》《戍律》的內涵各有主旨,又互為補充,三者為并列關系。漢初《興律》的生成是圍繞“興”的內涵而集諸多事類內容的結果,將張家山漢簡所見《二年律令·興律》與秦簡《發(fā)征律》的相關內容作比對,推測漢代以后《發(fā)征律》很有可能已被《興律》所取代。秦代“月食者”包括“庶人在官者”及部分刑徒。具體來說,則包含佐史以下的小吏,庶人在官服役者(郵人、士卒)以及擔任仆、養(yǎng)、走、牢人等一類的低級職役者(隸臣妾、司寇),屬于“府史胥徒”階層?!叭帐痴摺敝杆究展芾硐碌某堑⒐硇桨佐?、徒隸居貲贖債及居官府公食者。秦代“月食者”“日食者”與享有正祿的官吏一并,構建了秦代官署人力的三大群體。秦代“官徒”又稱“官徒隸”或“縣官徒隸”,對象包括倉管理下的部分隸臣妾及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吏民居貲贖債和司寇不在官徒概念的范圍。郡監(jiān)管官徒的分派及調撥,具體由御史、執(zhí)法負責,御史及執(zhí)法指導司空和倉,依據官徒的年齡及身體狀況等條件,按照甲乙丙及數字,依次編序,并據所給勞役內容的劇易程度依次分派,接收部門不能再隨意調配。秦朝統(tǒng)一之后,勞動力需求緊張,“徒少及毋徒”以及“戍卒給徒隸事”可能成為當時一種普遍存在的情況。岳麓秦簡“內史倉曹令甲卅”規(guī)定了黔首居貲贖債、徒隸、居隱除等諸作縣官者,官府要將其勞作的情況按日分條記錄,并上呈縣廷。將“內史倉曹令甲卅”的規(guī)定與里耶秦簡所見各類“徒作簿”的內容及上呈記錄對照,可知秦代“徒作簿”除了有“日簿”“月簿”及“年簿”的區(qū)分,還有正本與副本的區(qū)別。縣屬機構制作并保留正本,副本移送縣廷,由縣廷按日校驗,并按月匯總。簿籍上呈的方式依據縣屬機構距離縣廷的遠近,呈報的頻率、日期、地點有所不同。秦至漢初的出土簡牘及傳世文獻中多有將“冗”“內”“穴”三字誤釋,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簡56“·蜀守讞:采鐵長山私使城旦田、舂女為?,令內作,解書廷,佐恬等詐簿為徒養(yǎng)?!逼渲?“令內作”當改釋為“令冗作”;《置吏律》簡217:“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歲予告六十日;它內官,卌日?!薄八鼉裙佟睉础八吖佟?北大漢簡《蒼頡篇》簡71:“律丸內戍”應改釋為“律丸冗戍”。據此,可以確定城旦舂、鬼薪、白粲不在秦制“冗作”的范圍。秦漢“踐更”不限于徭戍,除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常役無番外,上到一般民眾、樂人一類的官府職役者、部分吏員,下至司寇、隸臣妾均有以“踐更”的方式服役。“更隸妾”是隸妾的一部分,類似于唐代“有工能官奴婢”,指“工隸妾”“謳隸臣妾”“書史隸臣”等一類有特殊技藝(或在官府承擔某項專職)的隸臣妾。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所見“更數”指“番上”吏員的履職等級、年資,不應與更卒的“踐更”相混同。更數達到一定級別后,既可以作為仕進、擢升的依據,又可以據此享受一定的優(yōu)待。松柏漢墓47號木牘所見“更數”指更卒分組服役的班次、批次,其數值大小可能受服役所在縣的徭役多少、距離遠近等因素的綜合影響。
張?zhí)m蘭[7](2019)在《秦簡中的“盜罪”問題》文中研究表明“盜”乃自古有之,對社會安穩(wěn)構成了極大的威脅,歷朝歷代統(tǒng)治者對盜罪極為重視。秦對盜罪已形成較為完備的認識,秦的“盜罪”不僅包括財產性犯罪,而且包括一般的職務侵占罪、監(jiān)守自盜等罪行,盜罪的外延相比盜字較為寬泛。基于盜竊手段分為竊盜和群盜,其中竊盜分為盜取錢財、衣食之資、大型生產資料、祭品、陵冢器物、公有物品及特殊物品等幾類。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凡是具有價值的物品幾乎均可視為“盜罪”的客體。秦“盜罪”的刑法體系較為成熟,形成了明確的量刑標準、刑事責任年齡及以贓入罪的刑罰等級。與此同時,在刑法執(zhí)行的過程中結合其他因素,形成了包括時賈原則,并贓原則,追贓畀主原則,規(guī)避原則等懲治盜罪的基本原則。而且具有一些鮮明的時代特點,如維護階級特權,強調犯罪意圖,透映法家倫理,重視占卜運用等特點。秦統(tǒng)治者不僅重視“盜”的懲治,且重視“盜”的防范,與刑法相適形成了一套周密的防范控制措施。本文主要包括連坐法、告奸法、匿奸法等的“盜罪”的法律控制體系和包括地方治盜機構、戶籍制度集宵夜禁制度的基層行政治盜防盜措施。二者的相互配合,有效地減少了“盜”的出現頻率。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8](2019)在《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集釋(七):《法律答問》1~60簡》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對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的1~60簡予以集釋,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1簡"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可改讀為"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2簡"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的含義是耐刑、貲刑仍需執(zhí)行,此外再加遷刑。13簡對曹人"不當治(笞)"的回答理據,在于贓值過低,對盜者本人是否處罰尚不明確,對負連帶責任的人亦不再追究。17簡的"削盜"疑指分解牲畜,取肉而盜。20簡的"此二物其同居、典、伍當坐之。"在認同何四維先生"此二物"斷讀的基礎上,可讀作"此二物。其同居、典、伍當坐之,云‘與同罪’,云‘反其罪’者,弗當坐",或讀作"此二物,其同居、典、伍當坐之"。23~24簡的"以買布衣而得",按中央大學秦簡講讀會與朱紅林先生的句讀,讀作"以買布、衣而得"亦通,下句"當以布及其它所買畀甲,衣不當"可讀作"當以布及其它所買畀,甲衣不當"。25~26簡的"益〈盜〉一腎臧(贓)不盈一錢",以所盜是否構成"一具"作為處罰的決定條件。29簡對盜羊涉及的羊索的處理意見,體現了在無意盜竊之物的價值明顯低于有意盜竊之物的情況下,只處罰有意盜竊犯罪行為的原則。30~31簡中"抉龠(鑰),贖黥"的規(guī)則,根據"已啟""未啟"的行為結果及有無盜意來確定適用。36簡可有兩種理解:其一,"不直"是對33~34簡"端輕"、35~36簡"端重"兩種情況的涵蓋,規(guī)范官吏故意不按律文規(guī)定時間估贓從而出現贓值偏差,導致刑罰減輕或者加重的情形;其二,"不直"調整的范圍不限于估贓,其適用范圍以及調整對象更為廣泛。37簡表明,赦后使用盜錢的行為不影響對赦前的盜罪適用赦。38簡的"貲一盾",是對"端盜駕(加)十錢"的行為適用反坐后的處罰結果。38~39簡中對"端盜駕(加)十錢"者適用貲,而40、41簡中對"告人"及"誣人"者"毋論",原因即在于前者所加的10錢影響了盜竊實行犯的量刑,而后者并未影響。其不適用"誣告反坐"的理據是:"誣告反坐"須以導致被誣者獲得的不應得刑罰為基準,如果被誣者確實有同等程度的該當刑,就難以適用反坐。45簡的"告盜駕(加)臧(贓)"是涉及"告盜"的一種罪名,罪名的成立以主觀故意、因加贓而導致被告所受刑罰加重為要件。49簡的"貲二甲一盾"是對誣人盜竊與實際盜竊兩罪的判罰結果。55簡的"有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是對"‘僑(矯)丞令’可(何)?。ㄒ玻?quot;的舉例說明,原因是令、丞之印具有同等行政效力。
姚周霞[9](2018)在《北魏刑事法研究》文中認為北魏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在中原地區(qū)建立統(tǒng)一王朝的少數民族政權,其法制建設具有開創(chuàng)性,不僅展示了游牧文明與農耕文明的差異,也體現了對漢文明的改造,非常具有特色。北魏本是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與農耕民族迥然不同的生存環(huán)境和經濟方式造就其獨特的祭喪嫁娶風俗。祭祀天地鬼神用牛羊。葬時以車馬殉葬,歌舞相送。婚戀自主,婚俗簡單,收繼婚盛行。生活中無倫常尊卑,貴少賤老。政治上,首領由民主推舉產生,從而產生首領崇拜。由于經濟結構簡單、牧民精神訴求相對單一,所以粗疏的法律即可滿足政治社會生活需要。因此初期成文法只是規(guī)定幾種基礎性罪名,包括大逆罪、殺人罪、盜罪等。司法制度也簡單。司法官由軍事、行政首領四部大人兼任。司法程序簡單,司法過程并不完備,審判過程簡短快捷,判決結果也要求迅速執(zhí)行。當北魏從草原走向中原地區(qū),建立統(tǒng)一王朝,統(tǒng)治區(qū)域擴大,生產環(huán)境轉變,人口結構變得復雜,原初簡陋的法律已經不能滿足需求。面對這些亟待解決的新問題,統(tǒng)治者注意積極籠絡新統(tǒng)治地域內的中原漢族士人。在士人的協(xié)助下,北魏兼采法家、道家、道家思想治國理政。拓跋鮮卑以戰(zhàn)求存,以戰(zhàn)圖強,以少馭眾,以落后統(tǒng)先進。這要求其政權具備強有力的專制集權性質。法家學說剛好能夠滿足集權尊君的需要。同時,統(tǒng)治者又推崇清靜無為的黃老之學,試圖保持原來質樸的民風民俗,使王公貴族放棄追逐權力。而對于統(tǒng)治中國數千年之久的儒家,統(tǒng)治者也樂于采用。儒學大一統(tǒng)思想剛好能夠滿足統(tǒng)治者急于擺脫氏族社會軍事民主制的欲望,以及歷經幾百年分裂戰(zhàn)亂的北方人民渴望統(tǒng)一的需求。幾種思想相結合,北魏在前期確立重法肅刑的法思想,在此立法觀念指導下,天興律和神(?)律基本采用重刑治民。正平修律樹立了新的刑名體系。太安修律增加許多官吏犯罪的罪名。北魏后期轉變?yōu)槎Y法結合的法思想,法律更加人性化。太和律開始全面儒家化,例如取消養(yǎng)子雙重連坐責任制,又改造緣坐刑,限制從死。正始律在法律儒家化的深度和廣度上更進一步推進。北魏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實際上基本來自于漢族法制。其刑事法對漢族法制的吸收,是源于從分權到集權的權力訴求,以及游牧走向農耕的統(tǒng)治訴求。王朝建立初期,政權不穩(wěn)固,政治軍事斗爭激烈,因此對集權的要求特別強烈。新生政權出于建立政治權威的需要,向中原王朝學習,首要設立謀反大逆等國事罪,嚴厲懲處侵犯統(tǒng)治的罪行。并且為了集權專制可以放棄孝,放棄旨在鞏固家庭倫常秩序的容隱制度。沒有漢族法中的容隱制度,固然有鮮卑族宗法觀念淡薄的原因,更多則是因為魏初法制要為集權尊君服務。之后經過幾代帝王的改革,中央集權專制終于穩(wěn)固,隨后宣武帝將容隱制度吸收入律。此后還將容隱的范圍擴展為期親。北魏從部落到王朝,也是從游牧走向農耕的過程。統(tǒng)治農耕區(qū)域后,環(huán)境、人口都發(fā)生巨大改變,統(tǒng)治難度急劇增大?!靶探韬啞钡碾A段已經遠去。為實現有效統(tǒng)治,必須逐步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和司法系統(tǒng)。因此結束由軍事行政首領四部大人兼任司法官的狀況,也告別由職能多樣化的三都大官擔任司法官的時代,開始設置專門的司法機構廷尉和尚書三公郎曹。專職司法機構,從名稱到建制,都來源于漢族法制。刑罰體系方面,死刑逐漸規(guī)范為絞、斬二等,流刑成為法定正刑,勞役刑更加規(guī)范化,鞭杖刑升入主刑之列,財產刑落為輔刑。北魏刑事法在吸收漢族法制之后又有所繼承發(fā)展。刑法典篇目上,神(?)律中已經效仿漢制設立《刑名》《盜律》《捕亡律》。太和年間,大概新增《斗律》《婚姻律》《請賕律》。逐步確立二十篇的體例,為北齊律十二篇的體例奠定基礎。立法內容方面,“不道”罪增加了新的內涵。除了繼承漢律的謀反等悖逆臣節(jié)的內容。又將同姓相婚、在子女面前裸其妻又強奸妻妹于妻母之側等一般的違犯宗法倫理的犯罪行為納入“不道”罪,擴張了內容,這是引禮入律的結果。為了建立宗法社會,維護家族倫理秩序,北魏學習漢制,設立不孝罪。殺害尊親處轘刑,一般的不孝行為則處勞役刑。同時,擴張不孝罪狀,居喪作樂被認定為不孝行為處罰。為全面樹立孝道倫理思想,與不孝罪的確立與擴大同步,北魏新創(chuàng)留養(yǎng)之法。對祖父母、父母七十歲以上,老疾應侍,無成人子孫,又別無期親可以贍養(yǎng)的死刑、流刑犯人適用緩刑,權留養(yǎng)親。確立不孝罪和新創(chuàng)留養(yǎng)之法這是對農耕文明的深化,被唐律所繼承。為創(chuàng)建禮制等級社會,還設置八議和官當。八議來源于曹魏。官當在繼承晉制的基礎上進一步發(fā)展完善。為隋唐律的官僚特權制度奠定基礎。司法制度方面,北魏效仿漢的春秋決獄。詔由熟悉儒家經典的中書省官員以“經義”來斷決疑難獄訟。在孝文帝太和改革掀起的興禮議禮熱潮之下,比附經義論罪名愈演愈烈。在很多案子的討論中,雙方都引經據典為自已的主張正名。甚至,不是具體案子,朝臣也會憑借自身儒學修養(yǎng)而指出某些律令有違儒家經典,要求修正。經義決獄促使儒家思想進一步滲透到北魏的立法、司法中,激發(fā)北周全面、系統(tǒng)地以儒家經典《周禮》為據來制定法律。北魏還逐步構建刑訊制度,包括訊囚數目、刑具的規(guī)范、刑具的使用條件、訊囚的前提條件,規(guī)定于專門《獄官令》中。刑訊和刑具的規(guī)定比較系統(tǒng)。之后的北周北齊隋唐紛紛承襲。北魏改造部落習慣法,取鑒漢制,建構更具體的死刑復奏制度,首次正式以程序法的形式保障生殺之權出于上,對古代司法審判制度做出了創(chuàng)見,成為隋唐死刑復奏制之濫觴。共同犯罪方面,漢初繼承秦律的共犯處罰原則,也有類似首從法的處罰,但適用極其不穩(wěn)定。晉律雖然對“造意”有定義,但并沒有區(qū)分首從處罰。北魏時期將首從立法成文化。關于獄訟完成的標準,有大量爭論。獄訟成或未成關系到獄案是否審結,還能否上訴的問題,因此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北魏最終確立了一套規(guī)則,規(guī)定原判決在認定犯罪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條文有錯誤,可以上訴;上訴復核正在進行中,遇赦,可在維持原判的前提下再赦;復核時證據分明、依情理應加平反,而尚未完成考按具奏的手續(xù)、忽遇赦令,以及復核時主要證人不齊即遇赦令的案件,不得按已成之案受赦。其為上訴案件的判定和審核提供統(tǒng)一的依據和明確的方法。唐律吸收了北魏律的相關規(guī)定。北魏建國后百年之間,從粗疏簡陋的部落法階段走向以北魏律二十篇為代表的成文法階段。其之所以能夠快速取得如此巨大的法制成就,是因為其與傳統(tǒng)儒法兩家思想的自洽。法家的嚴刑峻法思想和鮮卑歷來軍法治國的傳統(tǒng)有暗合之處,也能夠滿足北魏建立中央集權的需要。法家的信賞必罰思想是治吏的不二法門,北魏帝王深諳此道。儒家的禮別差等思想是建立宗法等級社會的指導思想。德治化民思想建立禮法社會的必然要求。北魏綜合采納儒法思想,有意識地結合本民族習慣法,大量學習漢魏晉法制,最終構建系統(tǒng)完善的法制體系,開北朝之先,并為隋唐法制奠定基礎,最終確立了北魏刑事法在中華法系中的正統(tǒng)地位。
韓厚明[10](2018)在《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文中指出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張家山M247號漢墓出土大批竹簡,其中包含大量漢初法律文書,這是繼睡虎地秦簡之後法律簡牘的又一重大發(fā)現。經過初步清理之後,這批竹簡包括《歷譜》、《二年律令》、《奏讞書》、《脈書》、《算數書》、《蓋廬》、《引書》、《遣冊》八種,共1200余枚竹簡?!稓v譜》共18枚竹簡,記錄時代爲漢高祖四年(前203年)至呂后二年(前186年)後九月,其中簡二記錄有“新降爲漢”四字,是漢王朝創(chuàng)立過程中的真實寫照?!抖曷闪睢饭?40枚竹簡,是漢初呂后二年的律令摘抄,共有漢律27種、《津關令》1種,這是漢代成體系法律簡牘的首次發(fā)現,彌補了漢代法律史研究資料不足的遺憾。《奏讞書》共228枚竹簡,內容爲秦及漢高祖時期奏讞文書摘錄,保留了奏讞文書的基本格式,對研究秦及漢初司法審判制度有重要意義。《脈書》共66枚竹簡,以病候及陰陽十一脈經、脈法等爲主要內容,大部分見於馬王堆帛書《陰陽十一脈灸經》,比後者保存更完好?!端銛禃饭?90枚竹簡,是實用算題合集,內容形式與傳世數學文獻《九章算術》類似,比後者時代早二百余年?!渡w廬》共55枚竹簡,以申胥(伍子胥)與蓋廬(吳王闔閭)的對話爲文本形式,具有濃厚的兵陰陽色彩。《引書》共112枚竹簡,是首次發(fā)現成篇的漢代導引術文獻,可與馬王堆《導引圖》相參照。《遣冊》共41枚竹簡,爲隨葬物品清單,其中記錄有書一笥,正與出土竹簡相合。值得一提的是,墓葬還出土鳩杖一枚,這說明墓主人年事已高。張家山M247號漢墓自發(fā)掘至今已有34年,全部竹簡釋文公布於2001年,迄今已有16年,因其竹簡內容具有重要研究價值,引起了學者的廣泛關注,相關論文總計上千篇,著作數十部,相關研究紛繁復雜,因此有必要對以往研究歷史進行綜合梳理,同時結合學者的研究成果,對竹簡文本進行重新???對疑難詞匯進行辨析考證,這也是本論文的寫作目的所在。本論文共分上下兩編,上編有三個章節(jié)。第一章緒論,介紹M247號漢墓的發(fā)掘情況,墓葬的形制及隨葬物品,墓主身份,論述出土竹簡的主要內容及其釋文公布情況,以及本論文的研究內容及意義。重點內容是對張家山漢簡各部分的研究綜述,以期把握既往學界的研究概況。第二章張家山漢簡釋文校注,這部分以《張家山M247號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所刊布的釋文爲底本,吸收學界對竹簡文本的??背晒?參照整理者原圖版及紅外綫圖版,對張家山漢簡釋文進行再???對重點難點詞匯進行校注,以疏通文意。第三章相關問題研究,包括《二年律令》編聯整理與研究、重點詞匯研究梳理與考證,如“頗”、“毋害”、“出入罪人”、“完刑”、“行錢”、“以上、以下”。下編主要內容是字詞集釋和參考文獻。字詞集釋首先列舉字詞條目,其次選取有代表性的辭例1-5條,最後以時間爲序摘錄學者研究成果,對其中需要補充及辨析的詞條以按語形式說明。最後是本論文的參考文獻。
二、張家山漢簡盜律考(論文開題報告)
(1)論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處內容要求:
首先簡單簡介論文所研究問題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簡單明了地指出論文所要研究解決的具體問題,并提出你的論文準備的觀點或解決方法。
寫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簡64位RISC處理器存儲管理單元結構并詳細分析其設計過程。在該MMU結構中,TLB采用叁個分離的TLB,TLB采用基于內容查找的相聯存儲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為64KB和細粒度為4KB兩種頁面大小,采用多級分層頁表結構映射地址空間,并詳細論述了四級頁表轉換過程,TLB結構組織等。該MMU結構將作為該處理器存儲系統(tǒng)實現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調查法:該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統(tǒng)的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的具體信息。
觀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輔助工具直接觀察研究對象從而得到有關信息。
實驗法:通過主支變革、控制研究對象來發(fā)現與確認事物間的因果關系。
文獻研究法:通過調查文獻來獲得資料,從而全面的、正確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實證研究法:依據現有的科學理論和實踐的需要提出設計。
定性分析法:對研究對象進行“質”的方面的研究,這個方法需要計算的數據較少。
定量分析法:通過具體的數字,使人們對研究對象的認識進一步精確化。
跨學科研究法:運用多學科的理論、方法和成果從整體上對某一課題進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這是社會科學用來分析社會現象的一種方法,從某一功能出發(fā)研究多個方面的影響。
模擬法:通過創(chuàng)設一個與原型相似的模型來間接研究原型某種特性的一種形容方法。
三、張家山漢簡盜律考(論文提綱范文)
(1)秦及漢初刑罰制度研究 ——以出土簡牘資料為主要依據(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導論 |
第一節(jié) 緣起 |
第二節(jié) 研究對象及范圍 |
一、為什么是秦及漢初? |
二、為什么是刑罰制度與刑罰體系? |
第三節(jié) 先期研究及存在問題 |
一、秦漢法律研究 |
二、刑罰制度研究 |
第四節(jié)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五節(jié) 材料及其性質的討論 |
一、本文所用主要出土資料及文本 |
二、關于所用簡牘資料性質的討論 |
第二章 刑的起源與本質屬性 |
第一節(jié) 刑的含義 |
一、刑的古義及其演化:一個古文字學的分析 |
二、肉刑 |
第二節(jié) 刑的起源 |
一、刑的起源之一:刑起于兵 |
二、刑的起源之二:同害刑或反映刑 |
第三節(jié) 刑的本質屬性 |
一、放逐刑觀點及其相關問題 |
二、刑的本質屬性 |
本章小結 |
第三章 秦及漢初的刑罰體系:以死、刑、耐為中心而展開 |
第一節(jié) 關于秦漢刑罰體系的既有研究 |
第二節(jié) 加減刑·加減罪原理 |
一、加減刑的機制 |
二、加減刑的原因 |
第三節(jié) 死刑 |
一、死刑的種類 |
二、死刑的等次與序列 |
第四節(jié) 肉刑 |
一、肉刑的種類 |
二、肉刑的適用方式 |
三、肉刑的體系 |
第五節(jié) 耐刑 |
一、完、髡與耐 |
二、耐刑的形態(tài)與性質 |
三、耐刑與勞役刑的復合及其體系 |
第六節(jié) 勞役刑 |
一、勞役刑的種類 |
二、勞役刑不具有獨立地位,不能單處 |
三、勞役刑輕重區(qū)分之標準 |
本章小結 |
第四章 漢文帝的刑制改革:秦及漢初刑罰體系的終結 |
第一節(jié) “漢承秦制”以及漢初所進行的法制調整 |
一、漢承秦制 |
二、漢初所進行的法制調整 |
第二節(jié) 漢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過程及基本內容 |
一、漢文帝刑制改革前的肉刑與徒刑 |
二、刑制改革的基本情況、內容及遺留問題 |
第三節(jié) 刑制改革的相關遺留問題 |
一、“罪人獄已決”之后文字的時間指向問題 |
二、刑期的逐級遞減問題 |
三、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
四、禁錮的含義 |
本章小結 |
結語 |
參考文獻 |
作者簡介及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發(fā)表的學術成果 |
后記 |
(2)中國古代刑法與行政法的分野 ——以兩漢到唐的律令關系為研究中心(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導論 |
(一) 國內外的學術研究狀況 |
(二) 選題的目的與意義 |
一、兩漢時期的律令關系 |
(一) 兩漢時期的律 |
(二) 兩漢時期的令 |
(三) 兩漢時期的律令關系和刑法與行政法混同 |
(四) 兩漢時期刑法與行政法混同的原因 |
1、受到秦朝律令制定的影響 |
2、受草創(chuàng)期國家制度不完善的影響 |
二、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律令關系 |
(一)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律 |
(二)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令 |
(三)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律令關系和刑法與行政法開始分野 |
1、魏晉南北朝時期律與令逐步分野 |
2、魏晉南北朝時期律逐步刑法化 |
3、魏晉南北朝時期令逐步行政法化 |
(四) 魏晉南北朝時期刑法與行政法分野的原因 |
1、律令分野是國家各項制度逐步完善的體現 |
2、魏晉南北朝時期律學進一步發(fā)展 |
三、唐朝時期的律令關系 |
(一) 唐朝時期的律 |
(二) 唐朝時期的令 |
(三) 唐朝時期的律令關系和刑法與行政法基本分野 |
1、唐律的刑法典地位進一步鞏固 |
2、唐令的行政法性質更加明確 |
3 、違令有罪入于刑 |
(四) 唐朝時期律令基本分野的原因 |
1、完善的官僚制度逐步建立 |
2、“德主刑輔”的刑法適用原則影響 |
結語 |
參考文獻 |
在校期間期間發(fā)表的論文 |
致謝 |
(3)秦及漢初家庭內部人身犯罪研究 ——以出土文獻為中心(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導言 |
一、選題依據 |
二、研究現狀 |
三、選題意義 |
四、研究方法 |
五、凡例 |
第一章 家庭內部成員間的殺傷行為分析 |
第一節(jié) 父子相犯 |
一、子殺傷、毆詈父母 |
二、父母殺傷子 |
第二節(jié) 夫妻相犯 |
一、夫犯妻 |
二、妻犯夫 |
第三節(jié) 主奴相犯 |
一、主犯奴 |
二、奴犯主 |
第四節(jié) 其他親屬相犯 |
一、侵犯同產 |
二、侵犯夫妻雙方親屬 |
第二章 家庭內部成員間的奸及法律適用 |
第一節(jié) 和奸 |
一、法律規(guī)范 |
二、田與市和奸案 |
第二節(jié) 強奸 |
一、法律規(guī)范 |
二、得之強與棄妻奸案 |
第三章 家庭成員間的訴權及連坐問題探討 |
第一節(jié) 家庭成員間的訴權 |
一、公室告 |
二、非公室告 |
三、其他類型的告 |
第二節(jié) 家庭成員間的連坐 |
一、導致連坐的犯罪類型 |
二、免除連坐的法定事由 |
結語 |
參考文獻 |
附錄一 得之強與棄妻奸案 |
附錄二 田與市和奸案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 |
后記 |
(4)岳麓秦簡與秦代社會控制研究(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第1章 緒論 |
1.1 選題緣起及研究目的 |
1.2 文獻綜述 |
1.3 研究思路與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難點、重點及創(chuàng)新點 |
1.4.1 重點、難點 |
1.4.2 創(chuàng)新點 |
第2章 整肅從反群體打擊反秦勢力 |
2.1 岳麓秦簡所見“從反者”群體考察 |
2.1.1 問題的提出 |
2.1.2 “從反者”內涵新解 |
2.1.3 對“從反者”的處罰與追捕 |
2.1.4 小結 |
2.2 從反者與收人比較分析 |
2.3 余說 |
第3章 打擊非法活動保障塞徼安全 |
3.1 相關概念的界定 |
3.1.1 內部諸關 |
3.1.2 塞之津關 |
3.2 律令對關外人非法活動的禁止及處罰 |
3.2.1 來為間 |
3.2.2 來誘 |
3.2.3 來盜略人 |
3.2.4 買賣禁物 |
3.3 律令對關內人非法出關活動的禁止 |
3.4 小結 |
第4章 嚴懲妖言惑眾穩(wěn)定社會秩序 |
4.1 “以不反為反令”與妖言令的關系 |
4.2 妖言罪與其它言語罪的區(qū)別 |
4.2.1 妖言與誹謗不同 |
4.2.2 祝詛與妖言有別 |
4.2.3 視同妖言的其他言語罪 |
4.3 “以不反為反令”與反秦斗爭 |
4.3.1 二世“言反者下吏” |
4.3.2 “其有不冣(聚)者”、“從人”及“為不善以有罪者” |
4.3.3 “不反為反令”與《史記》“言反為盜” |
4.4 小結 |
第5章 懲處滯留延誤提高行政效率 |
5.1 文書滯留 |
5.1.1 對于文書滯留的處罰 |
5.1.2 應對文書滯留的措施 |
5.1.3 比附文書滯留處罰的情形 |
5.2 案獄稽留 |
5.3 征調乏留 |
5.4 布令不謹 |
5.5 小結 |
第6章 禁止受賕行賕維護獄訟公平 |
6.1 禁止治獄之吏“受賕”的律令文本 |
6.2 律令所禁止的受賕形式 |
6.2.1 受人財、酒肉食 |
6.2.2 有賣買焉而故少及多其價 |
6.2.3 假貣錢金它物其息之數 |
6.3 律令所禁止的不同受賕主體及其處罰 |
6.4 律令禁止行賕的規(guī)定 |
6.5 小結 |
第7章 明確語詞職能規(guī)范秦系文字 |
7.1 秦“書同文字”政策的社會功用 |
7.2 秦文字的分化及其對律令理解的影響 |
7.2.1 “叚”與“假” |
7.2.2 “?”與“遷” |
7.2.3 “?”與“ ” |
7.2.4 “貸”與“貣” |
7.3 小結 |
結語 |
參考文獻 |
附錄A 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 |
致謝 |
(5)中國古代略人略賣人罪研究(論文提綱范文)
內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國古代略人略賣人罪概述 |
(一)略人略賣人罪的含義 |
(二)略人略賣人罪產生的原因 |
(三)略人略賣人罪的立法變遷 |
二、略人略賣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
(一)犯罪主體要件 |
(二)犯罪主觀方面 |
(三)犯罪客體要件 |
(四)犯罪客觀方面 |
三、略人略賣人罪的司法實踐 |
(一)歷朝對略人略賣人罪的司法懲治 |
(二)略人略賣人罪的實踐運行 |
結語 |
參考文獻 |
致謝 |
(6)秦漢賦役制度叢考(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緒論 |
1.1 研究的對象、背景和意義 |
1.1.1 研究的對象 |
1.1.2 研究的背景和意義 |
1.2 相關研究現狀與研究空間 |
1.2.1 相關研究現狀 |
1.2.2 研究空間 |
1.3 研究方法與創(chuàng)新點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創(chuàng)新點 |
第2章 秦漢時期的戶等劃分與賦稅征收 |
2.1 秦漢戶等劃分考略 |
2.1.1 商鞅變法與戶等劃分 |
2.1.2 秦至漢初戶等劃分的“爵位等級” |
2.1.3 西漢中期以后戶等劃分的“財產等級” |
2.2 秦漢戶等劃分與賦稅征收的關系 |
2.2.1 戶等與“戶賦” |
2.2.2 戶等與“以訾征賦” |
2.2.3 戶等與“戶品出錢” |
2.3 本章小結 |
第3章 秦漢時期的財產稅 |
3.1 秦漢“訾稅”補論 |
3.1.1 “訾稅”屬工商活動者的財產稅 |
3.1.2 秦至漢初“田畝”不在“訾稅”征收之列 |
3.1.3 漢武帝以后“訾稅”范圍的拓展 |
3.2 也說漢代“訾算” |
3.2.1 “訾算”與“訾稅” |
3.2.2 “訾算”與“算” |
3.2.3 “訾算”與吳簡中的“訾” |
3.3 本章小結 |
第4章 簡牘所見《徭律》《發(fā)征律》及相關問題 |
4.1 岳麓秦簡所見《徭律》探析 |
4.1.1 《徭律》的編聯與釋讀 |
4.1.2 “徭”的概念 |
4.1.3 “徭”的征發(fā)類別與特征 |
4.1.4 “徭”與“更卒之役” |
4.2 秦《發(fā)征律》蠡測 |
4.2.1 《發(fā)征律》的內容與特征 |
4.2.2 《發(fā)征律》與《徭律》《戍律》的關系 |
4.2.3 《發(fā)征律》與《興律》的關系 |
4.2.4 秦漢“律篇二級分類說”補證 |
4.3 本章小結 |
第5章 秦代官署人力的構成 |
5.1 秦代官署中的“月食者” |
5.1.1 岳麓秦簡所見“月食者” |
5.1.2 “月食者”的身份及來源 |
5.1.3 “月食者”的待遇及地位 |
5.2 秦代官署中的“日食者” |
5.2.1 里耶秦簡所見“日食者” |
5.2.2 里耶秦簡所見“日食”與“月食”的發(fā)放 |
5.2.3 里耶秦簡所見特殊廩食的發(fā)放記錄 |
5.3 本章小結 |
第6章 秦代官徒的管理與調撥 |
6.1 秦代官徒的管理及調撥問題考略 |
6.1.1 官徒的概念 |
6.1.2 官徒的管理 |
6.1.3 官徒的調撥及分派 |
6.2 秦代“徒作簿”的分類、制作及上呈方式考論 |
6.2.1 岳麓秦簡“內史倉曹令甲卅”的釋讀 |
6.2.2 “徒作簿”的分類及制作 |
6.2.3 “徒作簿”的上呈方式 |
6.3 本章小結 |
第7章 秦漢簡牘中的“冗”“更”與供役方式 |
7.1 秦簡“冗”“內”“穴”辨誤 |
7.1.1 “冗”與“內”的誤釋 |
7.1.2 “穴”與“內”,“穴”與“冗”的訛誤 |
7.1.3 漢初“冗”與“內”的規(guī)范化 |
7.2 也說秦漢簡牘中的“冗”與“更” |
7.2.1 簡牘所見“更隸妾”“冗隸妾”及“司寇冗作” |
7.2.2 簡牘所見冗佐、冗史、冗祝及“更數”問題 |
7.2.3 松柏漢墓47 號木牘所見“更數”問題 |
7.3 本章小結 |
結論 |
參考文獻 |
附錄A 攻讀學位期間發(fā)表的論文 |
附錄B 里耶秦簡“徒作簿”匯編 |
致謝 |
(7)秦簡中的“盜罪”問題(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緒論 |
一、選題的理由或意義 |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論文創(chuàng)新點 |
第一章 秦“盜罪”考述 |
第一節(jié) “盜”字略考 |
第二節(jié) 秦“盜罪”略考 |
第二章 秦簡中的“盜罪”類型 |
第一節(jié) 竊盜 |
一、竊盜錢財 |
二、竊盜衣食之資和生產資料 |
三、竊盜祭祀、陵冢器物 |
四、竊盜公有物品 |
五、竊盜特殊物品 |
第二節(jié) 群盜 |
第三節(jié) 特殊意義上的“盜罪” |
一、監(jiān)守自盜 |
二、過失致盜 |
三、賄賂 |
第三章 秦簡中“盜罪”的刑罰體系 |
第一節(jié) 秦簡中“盜罪”的刑罰 |
一、量刑標準 |
二、刑事責任年齡 |
三、刑罰等級 |
第二節(jié) 秦簡中“盜罪”的刑罰原則 |
一、時賈原則 |
二、并贓原則 |
三、追贓畀主原則 |
四、規(guī)避原則 |
第三節(jié) 秦簡中“盜罪”的刑罰特點 |
一、維護特權階級 |
二、強調犯罪意圖 |
三、透映法家倫理 |
四、重視占卜運用 |
第四章 秦簡中對“盜”的防范治理措施 |
第一節(jié) 秦簡所見“盜罪”的刑法控制 |
一、“盜罪”的輕罪重刑 |
二、“盜罪”的連坐法 |
三、告奸法 |
四、匿奸法 |
第二節(jié) 秦簡所見基層行政防盜治盜措施 |
一、治安機構及吏卒 |
二、戶籍制度 |
三、宵禁制度 |
結語 |
參考文獻 |
致謝 |
(9)北魏刑事法研究(論文提綱范文)
內容摘要 |
ABSTRACT |
緒論 |
一、選題緣由 |
二、學術史回顧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北魏刑事法淵源及立法概觀 |
第一節(jié) 鮮卑部落法 |
一、鮮卑習俗 |
二、鮮卑成文法 |
三、部落時期的司法制度 |
第二節(jié) 從部落法到王朝法 |
一、立法理念的流變 |
二、立法沿革 |
第二章 北魏刑事法對漢族法制的內在需求 |
第一節(jié) 從分權到集權的權力訴求 |
一、謀反大逆等國事罪的設置 |
二、容隱制度的變遷 |
第二節(jié) 從游牧到農耕的統(tǒng)治訴求 |
一、司法機構的發(fā)展 |
二、刑罰體系的完善 |
第三章 北魏刑事法對漢族法制的繼承發(fā)展 |
第一節(jié) 刑法典篇目的取鑒 |
一、漢魏晉的刑法典篇目 |
二、北魏刑法典篇目的定型 |
三、北魏刑法典體系的影響 |
第二節(jié) 立法內容的儒家化 |
一、“不道”罪的內涵 |
二、不孝罪的范圍與處罰 |
三、創(chuàng)留養(yǎng)之法 |
四、立法維護等級特權 |
第三節(jié) 司法制度的人道化 |
一、經義決獄 |
二、刑訊的規(guī)定 |
三、死刑復奏制度的確立 |
四、共同犯罪區(qū)分首從 |
五、“獄成”的標準 |
第四章 北魏刑事法在中華法系中的地位 |
第一節(jié) 北魏刑事法與儒法兩家觀念的自洽 |
一、北魏刑事法與法家思想的融通 |
二、北魏刑事法與儒家觀念的融洽 |
三、北魏刑事法中的儒法融合 |
第二節(jié) 北魏刑事法的地位 |
一、上承漢魏晉 |
二、下啟隋唐 |
三、律系發(fā)展脈絡 |
結語 |
參考文獻 |
致謝 |
(10)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上編 |
第一章 張家山M247號漢墓的發(fā)掘及竹簡研究綜述 |
第一節(jié) 張家山M247號漢墓的發(fā)掘及墓主身份 |
第二節(jié) 張家山M247號漢墓竹簡的公布與研究 |
一、張家山M247號漢墓竹簡釋文發(fā)布前的研究狀況 |
二、張家山M247號漢墓竹簡釋文及圖版公布 |
三、本論文的研究內容與意義 |
第三節(jié) 張家山M247號漢墓竹簡研究綜述 |
一、《二年律令》研究綜述 |
二、《奏讞書》研究綜述 |
三、《脈書》研究綜述 |
四、《算數書》研究綜述 |
五、《蓋廬》研究綜述 |
六、《引書》研究綜述 |
七、《遣冊》研究綜述 |
第二章 張家山M247號漢墓竹簡釋文校注 |
第一節(jié) 歷譜 |
第二節(jié) 二年律令 |
第三節(jié) 奏讞書 |
第四節(jié) 脈書 |
第五節(jié) 算數書 |
第六節(jié) 蓋廬 |
第七節(jié) 引書 |
第八節(jié) 遣策 |
第三章 相關問題研究 |
第一節(jié) 《二年律令》編聯探討 |
第二節(jié) 漢代副詞“頗”淺論 |
第三節(jié) “毋害”詞義辨析 |
第四節(jié) “出入罪人”釋義及相關問題探討 |
第五節(jié) 完刑的再認識 |
第六節(jié) “行錢”本義考 |
第七節(jié) 秦漢戶賦繳納對象分析 |
下編 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 |
參考文獻 |
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學術成果 |
四、張家山漢簡盜律考(論文參考文獻)
- [1]秦及漢初刑罰制度研究 ——以出土簡牘資料為主要依據[D]. 程令政. 吉林大學, 2020(12)
- [2]中國古代刑法與行政法的分野 ——以兩漢到唐的律令關系為研究中心[D]. 周羊海. 蘇州大學, 2019(04)
- [3]秦及漢初家庭內部人身犯罪研究 ——以出土文獻為中心[D]. 陳婉琴. 華東政法大學, 2019(02)
- [4]岳麓秦簡與秦代社會控制研究[D]. 溫俊萍. 湖南大學, 2019(07)
- [5]中國古代略人略賣人罪研究[D]. 葛向玉. 西南政法大學, 2019(08)
- [6]秦漢賦役制度叢考[D]. 齊繼偉. 湖南大學, 2019(07)
- [7]秦簡中的“盜罪”問題[D]. 張?zhí)m蘭. 南京師范大學, 2019(04)
- [8]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集釋(七):《法律答問》1~60簡[J].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 2019(00)
- [9]北魏刑事法研究[D]. 姚周霞. 廈門大學, 2018(12)
- [10]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D]. 韓厚明. 吉林大學,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