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假釋適用的若干認識(論文文獻綜述)
上海政法學院課題組,劉強[1](2021)在《2016—2020年擴大假釋研究綜述》文中研究說明假釋是有利于調動監(jiān)獄罪犯改造積極性,有利于罪犯適應和融入社會的一項刑罰執(zhí)行措施??偨Y2016—2020年擴大假釋問題,研究重點圍繞如下方面:對刑法中的有關假釋規(guī)定的分析評價,特別是對"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條件的把握;財產刑的履行作為假釋的必備條件;哪些罪犯應從寬假釋;假釋比例的設定制約了假釋率;積分制的假釋考核方式之不足;假釋聽證;假釋委員會;提請主體;法院審理;假釋檢察監(jiān)督;責任倒查制度制約了假釋的適用;假釋監(jiān)管制度的完善;對法定假釋的借鑒;等等。上述研究成果斐然,但仍然有待深化,期待進一步的研究能盡快推動頂層決策調整,加速中國擴大假釋的進程。
李巖松[2](2020)在《論假釋的擴大適用》文中認為作為一項重要的刑罰執(zhí)行變更制度,假釋制度具有調控長期自由刑量刑失當,激勵受刑人改過自新、促使其早日復歸社會的重要功能。但是,由于傳統(tǒng)刑罰觀念的桎梏、實際適用條件過嚴、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認定模糊、責任倒查追究機制等因素的制約,當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假釋適用長期處于低效運行狀態(tài),如何擴大假釋適用也成為理論和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一個難題。為此,需要從三個層面來矯正假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實現假釋制度的高效運行:(一)觀念層面,通過更新刑罰理念,解除司法人員在假釋適用中的保守傾向;(二)實體層面,取消假釋適用中的“潛規(guī)則”、理清財產性判項與假釋報請的關系、摒棄責任倒查追究制度。(三)程序層面,賦予罪犯假釋申請權、完善監(jiān)獄和社區(qū)矯正銜接機制、從嚴控制減刑報請等。
段銀易[3](2020)在《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研究》文中認為假釋制度作為現代刑罰執(zhí)行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僅有利于鼓勵罪犯積極改造、悔過自新,促進罪犯的再社會化,而且有利于監(jiān)獄緩解關押壓力、節(jié)約刑罰執(zhí)行的司法成本、減少監(jiān)禁刑負面影響和提高刑罰的效益。檢察機關對刑罰執(zhí)行活動具有監(jiān)督權,憲法、法律和司法解釋等賦予了檢察機關對假釋適用的監(jiān)督主體地位,對刑罰執(zhí)行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行使法定職權的過程開展監(jiān)督,規(guī)范假釋適用過程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確保假釋適用主體依法依規(guī)行使假釋權,使假釋的結果具有公正性、公平性,從而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全文除了緒論和結語外,共計三章。第一章從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現狀著手,對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模式、法律規(guī)范、基本程序、檢察監(jiān)督實務現狀有一個整體認識。第二章主要從現狀方面發(fā)現假釋適用中檢察監(jiān)督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并分析成因。在問題方面主要從現狀中法律規(guī)定欠科學,監(jiān)督方式單一化,假釋裁判監(jiān)督程序行政化,服刑人員參與度低,檢察機關介入假釋適用仍然較晚,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人員不足,辦案質效不高,派駐檢察室基礎工作弱化、虛化等進行匯總,并對相應方面的問題從立法不完善、權力不足、裁判程序定位不明、權利保障重視不夠、缺少評審環(huán)節(jié)前的監(jiān)督程序、人員編制少、專業(yè)化不足、職責不清及人員易被“同化”等方面進行原因分析。第三章提出化解這些問題的可行性措施,從完善檢察監(jiān)督的內容、完善檢察監(jiān)督的方式、推行司法化檢察監(jiān)督程序、擴大服刑人員與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性、增加檢察機關對罪犯日常改造情況的核查程序、整合檢察內部監(jiān)督力量、優(yōu)化檢察監(jiān)督隊伍建設、夯實派駐檢察室的日常監(jiān)督、探索總結派駐檢察和巡回檢察相結合的檢察監(jiān)督等方面多角度提出具體措施。以期通過自己的研究,為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提供有建設性的改革思路。
余新意[4](2019)在《港澳臺籍罪犯假釋制度適用研究》文中研究說明隨著內陸體系的成熟,現有的罪犯懲戒以及假釋制度出現了一種固化的體系。對外籍犯假釋的實體條件與程序條件存在沖突,導致外籍罪犯的假釋權在很大程度上被剝奪,而對于外籍罪犯是否獲得假釋,目前的刑事法律對此并無明確規(guī)定。本文將以港澳臺籍罪犯假釋為研究點來對我國的外籍假釋制度問題以及改進措施作出一個探討。目前我國的假釋制度與國外的假釋制度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論是從假釋條件還是假釋時間而言都是較為苛刻的,而且由于我國現有的一國兩制制度的限制,導致對于港澳臺籍罪犯假釋問題處理更為棘手。因此對港澳臺籍的罪犯來說不單單是現有司法體系與罪犯人權體系的砰撞,還需要考慮到后續(xù)的政治因素。由于港澳臺地區(qū)在我國的特殊地位,因“一國兩制”制度安排下的法律差異問題而帶來的司法矛盾與沖突也日益突顯,其也不可以直接依照境外罪犯的處理方式,且在早期的假釋體系中,假釋就意味著一定程度的赦免。這無疑是我國對表現良好罪犯的一種赦免,但于港澳臺籍的罪犯而言,我國的赦免是否意味著港澳臺籍罪犯的反向包容不得而知。單純從假釋體系來說,我們對于罪犯的假釋期還存在后續(xù)的觀察期,可一旦這種情況出現在港澳臺籍罪犯當中,其后續(xù)的跟進工作也是難以實施,所以對于港澳臺籍犯人的后續(xù)假釋的追蹤是值得研討的。本文以當前港澳臺籍罪犯在我國大陸地區(qū)的假釋適用情況為研究基點,并從假釋制度的基礎理論入手,對當前內地、香港、澳門、臺灣四地罪犯假釋制度的概況進行了闡述,并在此基礎上就港澳臺籍罪犯適用假釋制度的條件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完善措施。認為在現有基礎上必須更新對港澳臺籍罪犯適用假釋制度的觀念,對其重要性進行重新認識,并從維護國際形象的角度出發(fā),探討完善我國港澳臺籍罪犯的假釋制度。
張火石[5](2019)在《職務類罪犯假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說明假釋制度因能激勵罪犯改造、緩和社會矛盾、降低行刑成本、有利于罪犯回歸、維護監(jiān)管秩序等優(yōu)勢而深受歡迎。但一直以來,由于各方面原因,我國假釋適用率過低,影響了假釋功能的施展。尤其是2014年以來,我國對職務類罪犯假釋條件從嚴控制后,部分地區(qū)執(zhí)行機關一律不對職務類罪犯提請假釋,審判機關對職務類罪犯一律不予假釋,導致出現零假釋的現象。本文通過實地調研與文獻研究相結合的方法,.介紹了假釋制度的理論依據,從一般罪犯及職務類罪犯的假釋現狀出發(fā),分析職務類罪犯假釋制度在立法上與司法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并借鑒域外有關假釋制度的先進經驗,提出若干可行性對策。第一部分,首先介紹職務類罪犯的概念,然后闡述假釋制度的理論基礎,包括刑罰經濟理論、刑罰目的理論、行刑人道理論、行刑社會化原則和行刑個別化原則,并以此論證職務類罪犯假釋制度的正當性。第二部分,通過整理、引用數據,介紹我國有關職務類罪犯假釋制度的立法現狀和近幾年的司法運行現狀,探討我國關于職務類罪犯假釋制度的立法(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缺陷,并進一步深入分析我國職務類罪犯假釋制度在司法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第三部分,通過整理域外有關假釋制度的立法、司法及配套制度方面的特點和經驗,總結對完善我國職務類罪犯假釋制度的啟示和借鑒意義。第四部分,筆者建議:首先,從實體法層面提出理順減刑與假釋的邏輯關系、調整假釋的對象、增設立功假釋等措施,并從程序法層面提出科學配置假釋提請權、賦予被害人及罪犯充分的參與權、制定統(tǒng)一的刑事執(zhí)行程序法典等措施來完善立法。其次,從規(guī)范提請權、優(yōu)化提請程序,分類增批審理、完善審理程序,完善檢察監(jiān)督方式、嚴守檢察監(jiān)督程序及平衡掌握新舊標準過渡期間貪污賄賂罪犯的假釋規(guī)定等四個方面來完善司法。最后,從建立累進處遇制度、完善社區(qū)矯正制度、科學制定追責機制等方面提出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吳岳檣[6](2019)在《我國假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國假釋制度與減刑制度、累進處遇制度、赦免制度和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制度有著本質的區(qū)別,其理論基礎主要有行刑社會化理論、行刑個別化原則、刑罰經濟思想和目的刑論。假釋本質上應是罪犯附條件的一項權利,其不僅有助于避免監(jiān)禁刑的弊端和降低監(jiān)獄行刑費用,而且有助于罪犯積極改造和重返社會。筆者通過深入司法廳、法院、多所監(jiān)獄等實踐部門進行調研,搜集了大量的一手資料和數據,在此基礎上展開本文的研究。通過研究發(fā)現,現階段我國假釋制度仍存在著不少缺陷,在觀念上表現為深受我國靜態(tài)刑罰觀的負面影響、“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錯位,人格矯正的觀念偏失;在立法上主要表現為假釋專門立法的缺位、有關假釋條件中“沒有再犯罪危險”的規(guī)定不科學;“假釋禁止條件”的規(guī)定不合理;在司法上主要表現為假釋適用的人數偏少、法院審理案件形式化、假釋監(jiān)督程序形同虛設以及罪犯再犯危險性評估機構和標準欠缺等問題。鑒于此,亟待在立法上對我國假釋制度進行完善。通過對域外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qū)的假釋制度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相關內容進行比較分析,建議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下,堅持改造罪犯與保障人權并重、實體改革與程序改革并行以及樹立運動刑罰觀,制定專門的“減刑與假釋法”、《社區(qū)矯正法》以及探索假釋與減刑并重的行刑新格局。具體建議為:從實體上擴大假釋適用的范圍,對立法上“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規(guī)定進行優(yōu)化,建立假釋的再犯危險性專業(yè)評估機構,對再犯罪危險評估指標進行細化,將假釋的實質條件加以完善,即認真遵守監(jiān)獄的相關規(guī)定,接受勞動教育,有悔改表現的,有關機構對罪犯再犯危險性進行評判后,認為其再犯危險性較低的可以予以假釋。同時,將“假釋禁止條件”修改為:對累犯和嚴重暴力性罪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已經執(zhí)行刑罰三分之二以上的,符合假釋條件則可以適用假釋,對上述罪犯判處無期徒刑并已經執(zhí)行刑罰二十年以上的,符合假釋條件的,也可以適用假釋。此外,建議修改假釋撤銷的條件,并在行刑階段提前介入累進處遇制;完善我國假釋適用程序,建立統(tǒng)一的“主客觀指標權重”監(jiān)獄考核標準與模式,完善以審理為中心的假釋程序,強化假釋庭審的檢察監(jiān)督以及增設被害人、罪犯、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假釋異議解決機制。同時,在假釋期間增設累進處遇制,并處理好假釋制度和社區(qū)矯正制度的協(xié)調與銜接。
莫方鵬[7](2019)在《論我國假釋執(zhí)行制度及其完善》文中提出關于假釋的研究,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更多的主要集中在假釋適用的問題上,對哪些罪行適合假釋、假釋需要哪些條件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但對假釋的執(zhí)行制度研究比較少。在現實的司法實務中,假釋案件的辦理更多的體現在對假釋制度的執(zhí)行上。在立法中,有關假釋執(zhí)行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比較分散,沒有成系統(tǒng)的有針對性的假釋執(zhí)行制度,最高檢、最高法也先后出臺了相應的細化規(guī)定,但在假釋辦案的實踐中仍然遇到許多標準不一、規(guī)定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等問題,直接影響了假釋案件的執(zhí)行辦理。借此機會,對假釋的執(zhí)行制度相關問題進行一番梳理研究,結合工作實際,分三個部分進行闡述。第一部分,明確假釋執(zhí)行制度的基本概念、價值和內涵,定義假釋執(zhí)行的概念和內涵范圍,即從假釋的提請開始到社區(qū)矯正宣告假釋終止結束,包括假釋提請、假釋裁判、假釋實施、假釋監(jiān)督四個方面,是一個有機統(tǒng)一的整體。第二部分,重點以我國假釋執(zhí)行制度的立法現狀和實務現狀為出發(fā)點,通過實證方法,分析存在的問題。第三部分,通過構建計分考核和假釋執(zhí)行提請的銜接機制和改進監(jiān)管改造模式等,提出我國假釋執(zhí)行制度完善的具體設想。嘗試建立《刑事執(zhí)行法》立法雛形,推動完善我國假釋執(zhí)行制度,包括完善假釋執(zhí)行立法、假釋執(zhí)行提請制度、假釋執(zhí)行監(jiān)督機制。更加公平公正公開的保證假釋的執(zhí)行,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朱義[8](2019)在《論未成年犯的假釋》文中認為我國法律中沒有規(guī)定有關未成年犯的假釋適用方法,只有相關司法解釋作出了可以參照成年犯放寬適用的規(guī)定。由于在司法實踐中缺少具體規(guī)定作為指導,導致我國未成年犯假釋的適用率較低。我國未成年犯假釋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我國有關未成年犯假釋的法律規(guī)定問題;另一方面是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未成年犯假釋的問題。前者的問題包括法律沒有規(guī)定未成年犯假釋、刑法規(guī)定的假釋禁止性條款不應適用于未成年犯、假釋的程序繁瑣和假釋的撤銷規(guī)定對未成年犯而言太過于嚴苛。后者的問題包括因未成年犯自身“趨利避害”的心理影響假釋適用率,未成年犯假釋后因缺乏專業(yè)的社區(qū)矯正工作人員和專門適合未成年犯的社區(qū)矯正項目進而影響了假釋的執(zhí)行工作。未成年犯假釋的根本性包括未成年犯假釋的特殊性和適用原則的體現。未成年犯假釋的特殊性可以從兩個角度出發(fā),一是未成年犯人身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身心發(fā)展的特殊性、具有較強的可塑性、受家庭因素和教育因素影響較大。二是未成年犯改造具有特殊性,體現在長期監(jiān)禁對未成年犯存在較大的弊端,因此改造應更突出矯正和緩沖作用。此外未成年犯假釋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原則主要體現在以寬容作為價值基礎、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實行“感化、挽救、關懷”方針和將刑法謙抑性原則貫穿其中。根據上述論證得出未成年犯假釋區(qū)別于成年犯假釋是具有必要性,而我國立法存在一定的缺失,應根據未成年犯假釋的原則進行完善。分別針對未成年犯假釋規(guī)定和適用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其中未成年犯假釋適用條件的完善包括,應增加未成年犯假釋的規(guī)定和假釋消極條件禁止適用于未成年犯。假釋程序的優(yōu)化主要包括:增加假釋提請權的主體、建立未成年假釋委員會和實行未成年犯假釋聽證審理。對因發(fā)現漏罪、再犯新罪和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撤銷規(guī)定提出意見并進行修正。我國未成年犯假釋適用的完善建議,主要包括完善未成年犯假釋程序和執(zhí)行。其中假釋前改造方法的完善可通過革新監(jiān)內未成年犯教育理念和建立未成年犯假釋評估機制。而對于未成年犯假釋后的矯正可以通過建立專門的社會矯正部門、建立互助機制、建立社區(qū)幫教志愿者隊伍、豐富適合未成年犯的社區(qū)矯正項目和強化家庭教育。
馬麗萍[9](2019)在《我國假釋制度的適用困境及對策》文中進行了進一步梳理作為現代刑法中一項重要的刑罰執(zhí)行變更制度,假釋制度在促進罪犯積極改造、幫助罪犯順利社會化、緩解監(jiān)獄壓力等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擴大假釋的適用,符合現代刑罰理念。但假釋相比減刑在我國適用率較低,未充分發(fā)揮其價值功能,雖然近年來我國有關假釋制度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都做了大幅修改,但受反腐、追責力度加大及傳統(tǒng)刑罰觀念等因素的影響,假釋制度在適用中仍存在許多問題,我國“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行刑格局并未改變。為改變假釋適用率低的現狀,使假釋制度功能得到有效發(fā)揮,筆者從現實出發(fā),以問題為導向,分析假釋制度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問題進一步提出完善假釋制度的對策。本文試圖立足假釋制度在我國的適用現狀,分析對比假釋和減刑在我國的適用情況以及域內、外假釋的適用情況,進而提出問題。假釋在我國適用率過低,應改變這一現狀,發(fā)揮假釋強大的制度功能。為完善假釋制度,需要厘清假釋適用中的缺陷,因此筆者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分析了假釋存在的問題。在實體方面,假釋的適用條件過于嚴苛,實質條件缺乏可操作性,適用對象限制較嚴且未作個別化考量;假釋類型單一化,僅有裁量假釋,沒有法定假釋;財產性判項與假釋的聯(lián)動機制在考察罪犯客觀履行能力方面存在不足且繳納渠道不暢;社區(qū)矯正中社會力量參與不足,社區(qū)矯正機關無強制執(zhí)行權,此外,未規(guī)定假釋犯的禁止令。在程序方面,假釋提請程序行政化,提請主體單一;審理程序形式化,庭審缺乏對抗性;檢察機關的事前、事中、事后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存在問題。在參酌域外假釋制度的經驗后,筆者對我國假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議。在實體方面,筆者建議適當擴大假釋適用的對象,明確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提供可供操作的標準;新增法定假釋,實行二元假釋制度;明確如何認定罪犯的客觀履行能力,暢通繳納渠道;賦予社區(qū)矯正機關強制執(zhí)行權,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到社區(qū)矯正中,增加規(guī)定假釋犯的禁止令。在程序方面,建議罪犯和檢察機關成為假釋提請主體,改變提請程序的行政化傾向;建立對抗式的庭審模式,避免審理程序流于形式;建議實現檢察機關的全程同步監(jiān)督。
金洪培[10](2018)在《假釋適用:問題、對策與制度保障》文中指出假釋是一種重要的刑罰變更執(zhí)行制度,是行刑個別化、行刑社會化、刑罰輕緩化的體現。假釋更有利于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促進罪犯順利回歸社會,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提高假釋比例,也能夠最大程度發(fā)揮假釋的刑罰功能,節(jié)約刑罰執(zhí)行成本和行刑效率。2018年中央政法會議提出,要依法逐步提高假釋比例,讓更多符合條件的罪犯在社會上接受改造,降低刑罰執(zhí)行成本,增加和諧因素。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化,提高假釋比例已經成為大勢所趨。通過對江蘇省部分監(jiān)獄近幾年來執(zhí)行減刑假釋的相關數據以及減刑假釋罪犯在社區(qū)矯正過程中相關數據的實證分析,可以發(fā)現在實踐操作中,假釋比例一直處于較低甚至逐年降低的狀態(tài),在假釋制度等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針對這部分問題,對提高假釋比例的理念進行思考。
二、關于假釋適用的若干認識(論文開題報告)
(1)論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處內容要求:
首先簡單簡介論文所研究問題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簡單明了地指出論文所要研究解決的具體問題,并提出你的論文準備的觀點或解決方法。
寫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簡64位RISC處理器存儲管理單元結構并詳細分析其設計過程。在該MMU結構中,TLB采用叁個分離的TLB,TLB采用基于內容查找的相聯(lián)存儲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為64KB和細粒度為4KB兩種頁面大小,采用多級分層頁表結構映射地址空間,并詳細論述了四級頁表轉換過程,TLB結構組織等。該MMU結構將作為該處理器存儲系統(tǒng)實現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調查法:該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統(tǒng)的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的具體信息。
觀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輔助工具直接觀察研究對象從而得到有關信息。
實驗法:通過主支變革、控制研究對象來發(fā)現與確認事物間的因果關系。
文獻研究法:通過調查文獻來獲得資料,從而全面的、正確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實證研究法:依據現有的科學理論和實踐的需要提出設計。
定性分析法:對研究對象進行“質”的方面的研究,這個方法需要計算的數據較少。
定量分析法:通過具體的數字,使人們對研究對象的認識進一步精確化。
跨學科研究法:運用多學科的理論、方法和成果從整體上對某一課題進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這是社會科學用來分析社會現象的一種方法,從某一功能出發(fā)研究多個方面的影響。
模擬法:通過創(chuàng)設一個與原型相似的模型來間接研究原型某種特性的一種形容方法。
三、關于假釋適用的若干認識(論文提綱范文)
(1)2016—2020年擴大假釋研究綜述(論文提綱范文)
一、假釋現狀 |
二、文獻梳理 |
(一)刑法中的假釋限制對象和監(jiān)禁限期 |
(二)刑法中“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條件把握困難 |
(三)財產性判項的履行作為假釋的必備條件 |
(四)對可從寬罪犯的假釋力度不足 |
(五)假釋比例的設定制約了假釋率 |
(六)積分制假釋考核方式的不足 |
(七)假釋程序問題 |
(八)法院審理假釋案件制度需進一步完善 |
(九)對假釋的檢察監(jiān)督 |
(十)責任倒查制度制約了假釋的適用 |
(十一)假釋監(jiān)管制度需完善 |
(十二)對國外法定假釋的借鑒 |
(十三)適當增加假釋犯的刑罰負擔 |
三、對擴大假釋研究的評價和推動改革的建議 |
(一)既有研究成果斐然 |
(二)假釋研究與實踐發(fā)展展望 |
1. 加強組織領導 |
2. 深化和拓展假釋研究 |
3. 盡快開展擴大假釋試點 |
(2)論假釋的擴大適用(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緒論 |
第一章 假釋的本質與功能 |
第一節(jié) 假釋的本質 |
一、恩惠說 |
二、權利說 |
三、刑罰執(zhí)行方式說 |
第二節(jié) 假釋的功能 |
一、對罪犯的功能 |
二、對司法機關的功能 |
第二章 我國假釋適用現狀檢視 |
第一節(jié) 我國假釋制度低效運行的現狀 |
一、我國假釋適用率遠低于其他國家 |
二、減刑與假釋適用存在“剪刀差” |
三、假釋制度的實際運行狀態(tài)與制度預設有偏差 |
第二節(jié) 我國假釋制度低效運行的成因 |
一、傳統(tǒng)刑罰觀念的桎梏 |
二、假釋適用條件在實際應用中被拔高 |
三、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難以判定 |
四、再犯罪危險的評估責任不明確 |
五、與社區(qū)矯正部門銜接不暢 |
第三章 擴大假釋適用的理論證成及路徑選擇 |
第一節(jié) 擴大假釋適用的理論證成 |
一、擴大假釋適用的必要性分析 |
二、擴大假釋適用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節(jié) 擴大假釋適用的路徑選擇 |
一、更新刑罰理念 |
二、擴大假釋適用的實體舉措 |
三、完善假釋擴大適用的程序機制 |
參考文獻 |
致謝 |
(3)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研究(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緒論 |
一、選題背景與研究意義 |
二、研究現狀 |
三、主要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 |
四、創(chuàng)新之處 |
第一章 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現狀 |
第一節(jié) 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模式 |
第二節(jié) 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實體規(guī)范 |
一、憲法 |
二、法律 |
三、司法解釋等 |
第三節(jié) 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基本程序 |
一、監(jiān)獄提請階段的檢察監(jiān)督 |
二、審理階段的檢察監(jiān)督 |
三、事后階段的檢察監(jiān)督 |
第四節(jié) 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實務現狀 |
一、檢察監(jiān)督實務的人員配置 |
二、檢察監(jiān)督實務的狀況 |
第二章 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
第一節(jié) 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存在的問題 |
一、實體規(guī)范方面的問題 |
二、程序規(guī)范方面的問題 |
三、檢察監(jiān)督實務方面的問題 |
第二節(jié) 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存在問題的成因 |
一、實體規(guī)范方面存在問題的成因 |
二、程序規(guī)范方面存在問題的成因 |
三、檢察監(jiān)督實務存在問題的成因 |
第三章 化解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相關問題的措施 |
第一節(jié) 完善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實體規(guī)范 |
一、完善檢察監(jiān)督的內容 |
二、完善檢察監(jiān)督的方式 |
第二節(jié) 完善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程序 |
一、推行司法化檢察監(jiān)督程序 |
二、擴大服刑人員與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性 |
三、增加檢察機關對罪犯日常改造情況的核查程序 |
第三節(jié) 強化檢察監(jiān)督力量 |
一、整合檢察內部監(jiān)督力量 |
二、優(yōu)化檢察監(jiān)督隊伍建設 |
第四節(jié) 提升檢察監(jiān)督質量 |
一、夯實派駐檢察室的日常監(jiān)督 |
二、探索總結派駐檢察和巡回檢察相結合的檢察監(jiān)督 |
結束語 |
致謝 |
參考文獻 |
作者在學期間取得的學術成果 |
(4)港澳臺籍罪犯假釋制度適用研究(論文提綱范文)
內容摘要 |
ABSTRACT |
導言 |
(一) 選題背景與研究意義 |
1. 選題背景 |
2. 研究意義 |
(二) 國內外研究現狀 |
1.國內研究現狀 |
2. 國外研究現狀 |
(三) 主要研究內容及方法 |
1. 主要研究內容 |
2. 主要研究方法 |
(四) 創(chuàng)新與不足 |
1. 可能的創(chuàng)新之處 |
2. 存在的不足 |
一、假釋制度的一般分析 |
(一) 假釋制度之內涵與特點 |
1. 假釋制度之內涵 |
2. 假釋制度之特點 |
(二) 假釋制度的理論基礎與基本構造 |
1. 假釋制度的理論基礎 |
2. 假釋制度的基本構造 |
(三) 假釋制度之本質與功能 |
1. 假釋制度之本質 |
2. 假釋制度之功能 |
二、港澳臺籍罪犯適用假釋制度的前提與特點 |
(一) 港澳臺籍罪犯適用假釋制度的前提 |
1. 實體性條件 |
2. 程序性條件 |
(二)港澳臺箱罪犯適用假釋制度的特點 |
1.港澳臺箱罪犯適用假釋制度的同一性 |
2. 適用實體條件與程序條件并重 |
3. 程序要件認定的特殊性 |
4. 減刑多、假釋少 |
三、當前港澳臺籍罪犯適用假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 |
(―)港澳臺籍罪犯適用假釋制度存在的問題 |
1. 假釋提請難 |
2. 保證人確定難 |
3. 社區(qū)接收、矯正評估難 |
4. 社區(qū)矯正監(jiān)管難 |
(二) 造成港澳臺籍罪犯適用假釋難點問題的原因 |
1. 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 |
2. 執(zhí)法機關規(guī)避執(zhí)法風險 |
3. 法定保證人的缺失 |
4. 社區(qū)矯正執(zhí)法辦案基礎薄弱 |
四、解決港澳臺籍罪犯適用假釋難點問題的對策 |
(一) 解決港澳臺籍罪犯適用假釋制度存在問題的指導原則 |
1. 保障人權原則 |
2. 分類適用原則 |
(二) 解決港澳臺籍罪犯適用假釋制度存在問題的具體舉措 |
1. 完善刑事執(zhí)行法律和配套制度 |
2. 完善執(zhí)法機關工作機制 |
3. 建立健全保證人制度 |
4. 夯實社區(qū)矯正執(zhí)法執(zhí)勤基礎保障 |
結語 |
參考文獻 |
致謝 |
(5)職務類罪犯假釋制度研究(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職務類罪犯假釋制度的基礎概念和理論依據 |
第一節(jié) 職務類罪犯的界定 |
一、關于“職務類罪犯”概念的分歧 |
二、關于“職務類罪犯”不同概念的評析 |
第二節(jié) 職務類罪犯假釋制度的理論依據 |
一、刑罰經濟理論 |
二、刑罰目的理論 |
三、行刑人道理論 |
四、行刑社會化原則、行刑個別化原則 |
第二章 我國職務類罪犯假釋制度的現狀、問題及原因分析 |
第一節(jié) 立法現狀及問題 |
一、實體法立法現狀及問題 |
二、程序法立法現狀及問題 |
第二節(jié) 司法運行現狀、問題及原因分析 |
一、職務類罪犯假釋制度的司法運行現狀 |
二、職務類罪犯假釋制度司法運行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假釋制度的域外經驗及啟示 |
第一節(jié) 域外經驗 |
一、實體法層面 |
二、程序法層面 |
三、配套制度層面 |
第二節(jié) 啟示 |
一、實體法層面 |
二、程序法層面 |
三、配套制度層面 |
第四章 職務類罪犯假釋制度的改革措施 |
第一節(jié) 完善立法 |
一、完善實體立法,實現寬嚴相濟 |
二、完善程序立法,確保司法公正 |
第二節(jié) 規(guī)范司法 |
一、規(guī)范提請權,優(yōu)化提請程序 |
二、分類增批審理,完善審理程序 |
三、完善檢察監(jiān)督方式,嚴守檢察監(jiān)督程序 |
四、平衡掌握過渡期間貪污賄賂罪犯的假釋規(guī)定 |
第三節(jié) 完善配套制度 |
一、建立累進處遇制度 |
二、完善社區(qū)矯正制度 |
三、科學制定責任倒查制度 |
結論 |
參考文獻 |
致謝 |
(6)我國假釋制度完善研究(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緒論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義 |
三、研究現狀 |
四、研究方法與研究方案 |
五、創(chuàng)新之處 |
第一章 假釋制度基本理論概述 |
第一節(jié) 假釋制度的概念與本質 |
一、假釋制度的概念 |
二、假釋制度的本質 |
三、與假釋制度相關概念的辨析 |
第二節(jié) 假釋制度的理論基礎 |
一、行刑社會化理論 |
二、行刑個別化理論 |
三、刑罰經濟思想 |
四、目的刑論 |
第三節(jié) 假釋制度的價值和功能 |
一、假釋制度的價值 |
二、假釋制度的功能 |
本章小結 |
第二章 我國假釋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缺陷 |
第一節(jié) 我國假釋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不足 |
一、我國假釋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
二、我國假釋制度存在的立法不足 |
第二節(jié) 我國假釋制度的司法現狀及存在的缺陷 |
一、我國假釋制度的司法現狀 |
二、我國假釋制度在司法上存在的缺陷 |
本章小結 |
第三章 域外假釋制度的比較與借鑒 |
第一節(jié) 域外假釋實體立法的考察與比較 |
一、大陸法系國家與地區(qū)假釋實體立法的考察與比較 |
二、英美法系國家假釋實體立法的考察與比較 |
第二節(jié) 域外假釋程序立法的考察與比較 |
一、域外假釋程序的立法考察 |
二、域外假釋程序的比較 |
第三節(jié) 域外假釋制度的借鑒 |
一、域外假釋實體立法的借鑒 |
二、域外假釋程序立法的借鑒 |
本章小結 |
第四章 我國假釋制度實體方面的完善 |
第一節(jié) 我國假釋制度實體完善需要樹立的理念 |
一、樹立運動刑罰觀 |
二、樹立假釋與減刑并重的理念 |
第二節(jié) 我國假釋制度實體完善的總體設想 |
一、制定專門的“減刑與假釋法” |
二、制定《社區(qū)矯正法》 |
第三節(jié) 我國假釋制度實體完善的具體建議 |
一、完善假釋適用的條件 |
二、完善禁止假釋的規(guī)定 |
三、完善假釋撤銷的條件 |
四、建立累進處遇制度 |
本章小結 |
第五章 我國假釋適用程序方面的完善 |
第一節(jié) 我國假釋適用程序完善的觀念糾偏 |
一、“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錯位 |
二、實體改革與程序改革并重 |
第二節(jié) 我國假釋適用程序的學理之爭 |
一、我國假釋提請權的學理之爭 |
二、我國假釋庭審程序的學理之爭 |
三、我國假釋裁判權的學理之爭 |
第三節(jié) 我國假釋適用程序完善的具體建議 |
一、建立統(tǒng)一的“主客觀指標權重”監(jiān)獄考核模式 |
二、構建以審理為中心的假釋程序 |
三、強化假釋庭審的檢察監(jiān)督 |
四、增設假釋異議解決機制 |
本章小結 |
第六章 假釋犯考驗制度與矯治措施的完善 |
第一節(jié) 社區(qū)矯正中假釋考驗的觀念糾偏 |
一、人格矯正的觀念偏失 |
二、改造罪犯和保障人權并行 |
第二節(jié) 社區(qū)矯正中假釋犯的考驗 |
一、《刑法》中有關社區(qū)矯正的規(guī)定 |
二、假釋期間增設累進處遇制度 |
第三節(jié) 社區(qū)矯正中假釋犯的矯治 |
一、對假釋犯在社區(qū)矯正中矯治的建議 |
二、假釋制度與社區(qū)矯正制度的銜接 |
本章小結 |
結論 |
參考文獻 |
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謝 |
附件 |
(7)論我國假釋執(zhí)行制度及其完善(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假釋執(zhí)行制度概述 |
第一節(jié) 假釋執(zhí)行的概念與價值 |
一、假釋執(zhí)行的概念 |
二、假釋執(zhí)行的價值 |
第二節(jié) 假釋執(zhí)行制度的內容與程序 |
一、假釋提請的內容與程序 |
二、假釋裁判的內容與程序 |
三、假釋實施的內容與程序 |
四、假釋監(jiān)督的內容與程序 |
第二章 我國假釋執(zhí)行制度的現狀考察 |
第一節(jié) 我國假釋執(zhí)行制度的立法現狀 |
一、假釋執(zhí)行制度的立法內容 |
二、假釋新規(guī)對假釋執(zhí)行的影響 |
三、假釋執(zhí)行制度的立法不足 |
第二節(jié) 我國假釋執(zhí)行制度的實務現狀 |
一、假釋執(zhí)行中的計分考核制 |
二、假釋執(zhí)行實務中存在的不足 |
第三章 我國假釋執(zhí)行制度的完善 |
第一節(jié) 我國假釋執(zhí)行制度完善的具體設想 |
一、完善假釋執(zhí)行立法 |
二、完善假釋執(zhí)行提請制度 |
三、完善假釋執(zhí)行監(jiān)督機制 |
第二節(jié) 我國假釋執(zhí)行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計分考核制與提請假釋制的合理銜接 |
二、監(jiān)管改造模式的完善 |
結語 |
參考文獻 |
致謝 |
(8)論未成年犯的假釋(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導言 |
第一章 我國未成年犯假釋的現狀 |
一、我國未成年犯假釋的規(guī)定及適用現狀 |
(一) 我國未成年犯假釋的規(guī)定 |
(二) 我國未成年犯假釋的適用現狀 |
二、我國未成年犯假釋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
(一) 未成年犯假釋規(guī)定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
(二) 未成年犯假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
第二章 未成年犯假釋的根本性分析 |
一、未成年犯假釋具有特殊性 |
(一) 未成年犯人身的特殊性 |
(二) 未成年犯改造的特殊性 |
二、未成年犯假釋適用的原則 |
(一) 以寬容作為價值基礎 |
(二) 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
(三) 實行“感化、挽救、關懷”方針 |
(四) 將刑法謙抑性原則貫穿其中 |
第三章 我國未成年犯假釋規(guī)定的完善 |
一、未成年犯假釋適用條件的完善 |
(一) 立法增加未成年犯假釋的規(guī)定 |
(二) 假釋消極條件禁止適用于未成年犯 |
二、未成年犯假釋程序的優(yōu)化 |
(一) 增加假釋提請權的主體 |
(二) 建立未成年假釋委員會 |
(三) 實行未成年犯假釋聽證審理 |
三、未成年犯假釋撤銷規(guī)定的修正 |
(一) 因發(fā)現漏罪的撤銷規(guī)定 |
(二) 因再犯新罪的撤銷規(guī)定 |
(三) 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撤銷規(guī)定 |
第四章 我國未成年犯假釋適用的完善 |
一、未成年犯假釋前改造方法的改進 |
(一) 革新監(jiān)內未成年犯教育理念 |
(二) 建立未成年犯假釋評估機制 |
二、未成年犯假釋后矯正的完善 |
(一) 建立未成年社區(qū)矯正部門 |
(二) 建立互助機制 |
(三) 建立社區(qū)幫教志愿者隊伍 |
(四) 豐富適合未成年犯的社區(qū)矯正項目 |
(五) 強化家庭教育 |
結語 |
參考文獻 |
一、參考著作 |
二、參考期刊 |
后記 |
(9)我國假釋制度的適用困境及對策(論文提綱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國假釋制度適用的現實困境 |
(一) 假釋制度實體方面存在的不足 |
1. 適用條件過于嚴苛 |
2. 假釋類型單一化 |
3. 財產性判項與假釋聯(lián)動機制的不足 |
4. 假釋犯社區(qū)矯正的不足以及禁止令的缺失 |
(二) 假釋制度程序方面存在的不足 |
1. 假釋提請程序行政化 |
2. 假釋審理程序形式化 |
3. 檢察監(jiān)督職能弱化 |
二、域外假釋制度的考察及啟示 |
(一) 域外假釋制度之考察 |
1. 英美法系國家的假釋制度 |
2. 大陸法系國家的假釋制度 |
(二) 域外假釋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
三、完善我國假釋制度適用的對策 |
(一) 假釋制度實體方面的完善對策 |
1. 擴大假釋適用范圍 |
2. 建立二元假釋制度 |
3. 完善財產性判項與假釋的聯(lián)動機制 |
4. 完善假釋與社區(qū)矯正、禁止令對接機制 |
(二) 假釋制度程序方面的完善對策 |
1. 完善假釋提請程序 |
2. 完善假釋審理程序 |
3. 完善假釋檢察監(jiān)督機制 |
結語 |
參考文獻 |
致謝 |
(10)假釋適用:問題、對策與制度保障(論文提綱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假釋制度概述 |
(一) 假釋制度的概念 |
(二) 假釋制度的法理依據 |
(三) 假釋制度的發(fā)展演變 |
二、我國假釋制度的本質與價值 |
(一) 我國假釋制度的基本內容 |
(二) 我國假釋制度的本質 |
(三) 我國假釋制度的價值 |
1. 假釋制度的推行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 |
2. 假釋制度有助于促進罪犯再社會化進程 |
3. 假釋制度有助于社會的發(fā)展和穩(wěn)定 |
4. 假釋較減刑制度更具積極意義 |
三、假釋制度的演進及國外假釋制度比較研究 |
(一) 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的假釋制度 |
(二) 英美法系主要國家的假釋制度 |
(三) 對兩大法系適用假釋制度的評析 |
四、關于我國提高假釋比例的實證分析 |
(一) 我國假釋制度適用存在的問題 |
1. 假釋適用比例過低,整體呈下降態(tài)勢 |
2. 罪犯對假釋制度認識不足,假釋適用不均衡 |
3. 假釋適用保障制度不完善 |
(二) 假釋適用程序問題 |
1. 假釋實踐中的運作程序 |
2. 假釋實踐中的申訴救濟 |
(三) 假釋適用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
1. 法律立法方面,對假釋適用對象的限制過于嚴格,假釋實體要件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導致執(zhí)刑機關和審判機關更傾向于運用減刑制來度回避責任 |
2. 假釋的限制適用規(guī)則過于苛刻,導致罪犯假釋適用比例下降 |
3. 罪犯假釋愿望表達難,難以達到預期期望 |
4. 我國假釋制度的體制機制不合理,運行不暢,影響了假釋工作的實際成效 |
5. 假釋制度具體適用時暴露的問題 |
五、擴大假釋制度的司法適用 |
(一) 逐步擴大假釋制度的適用比例 |
(二) 逐步完善現行假釋立法 |
(三) 逐步完善假釋前的罪犯人格調查制度 |
(四) 逐漸健全假釋聽證制度 |
(五) 逐漸健全假釋再犯罪預測機制 |
六、擴大假釋適用的制度保障 |
(一) 構建刑罰裁量與刑罰執(zhí)行相分離的假釋管理模式 |
1. 現行管理模式有悖于刑罰職能架構的有效性 |
2. 現行管理模式有損于刑罰權力配置的合理性 |
(二) 構建行政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的假釋管理模式 |
1. 推進刑罰執(zhí)行機關假釋裁定的行政化 |
2. 推進社區(qū)矯正機構假釋執(zhí)行的社會化 |
(三) 構建罪犯申請與機構提請相銜接的假釋申請模式 |
1. 假釋申請模式的權利申張 |
2. 假釋申請模式的權利重構 |
結語 |
參考文獻 |
致謝 |
四、關于假釋適用的若干認識(論文參考文獻)
- [1]2016—2020年擴大假釋研究綜述[J]. 上海政法學院課題組,劉強. 中國監(jiān)獄學刊, 2021(05)
- [2]論假釋的擴大適用[D]. 李巖松. 江蘇大學, 2020(05)
- [3]假釋適用的檢察監(jiān)督研究[D]. 段銀易. 吉首大學, 2020(03)
- [4]港澳臺籍罪犯假釋制度適用研究[D]. 余新意. 華中師范大學, 2019(02)
- [5]職務類罪犯假釋制度研究[D]. 張火石. 深圳大學, 2019(12)
- [6]我國假釋制度完善研究[D]. 吳岳檣. 華南理工大學, 2019(01)
- [7]論我國假釋執(zhí)行制度及其完善[D]. 莫方鵬. 廣東財經大學, 2019(07)
- [8]論未成年犯的假釋[D]. 朱義. 南京師范大學, 2019(02)
- [9]我國假釋制度的適用困境及對策[D]. 馬麗萍. 天津師范大學, 2019(01)
- [10]假釋適用:問題、對策與制度保障[D]. 金洪培. 蘇州大學, 2018(04)
標簽:社區(qū)矯正論文; 法律論文; 立法原則論文; 時政論文;